导读:不义诉讼时效 is 几年,一文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1.《民法》第188条[普通诉讼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义诉讼时效 is 几年,一文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
1.《民法》第188条[普通诉讼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释要点: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债务人在该期间届满后取得抗辩权。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生活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交易安全。《民法典》(民法通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改为三年,更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本条第一款中的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本法合同系列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四年和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规定的五年。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时效20年的最长期限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关于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仅适用于延期。《总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起算时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此外,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受到损害的起算时间,在总则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有规定。
实用问答:
根据确认生效判决主张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诉讼时效规定”(2020年修订)第六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期间,自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和对方当事人知道之日起计算。”对此,败诉方向胜诉方主张已支付的房屋所有权对价的纠纷,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石某某于2013年起诉范某某的弟弟范某超为涉案房屋所有人后,范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所有人。此时,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双方仍有争议。直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才确定涉案房屋归石某某所有。
因此,范某某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时间应为判决书送达之日,即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应从生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1]
2.民法第189条[自分期履行之日起诉讼时效]
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解释要点:
分期履行债务的起点不仅包括每期债务被请求清偿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点,还包括所有债务被请求清偿时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点。对于诉讼时效请求支付全部债务的起点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开始,理论和实务上没有争议,但对于诉讼时效请求支付每期债务的起点是从到期日开始还是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开始,则存在争议。应该说,对于同一个债来说,它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因此,尽管其对于整笔债务因约定的分期履行期限和数额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不足以否定完整性,而完整性是债务分期支付的根本特征。故每期债权履行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其应有的意思表示。
3.《民法典》第190条[从诉讼时效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法定代理人权利的期间,从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解释要点:
本条规定的权利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定请求权的行使可以在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由本人主张,也可以由变更后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因取得民事行为能力,与其监护人不存在法律代理关系。因此,对于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与监护人的法律代理关系自其可以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起终止,其对原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可以计算诉讼时效。
4.《民法典》第191条【从诉讼时效被侵害未成年人的赔偿请求说起】
诉讼时效未成年人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释要点: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从被侵害未成年人的赔偿请求权出发的规定。本条是对诉讼时效计算的特别规定,不是对权利形成时间的特别规定。通常,损害事实的发生时间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时间。诉讼时效起算的一般原则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如前所述,鉴于未成年人性意识的缺失和性侵害行为的隐蔽性,该条规定的特殊处方福利是给予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这一起点的特殊规定与实体请求权的形成无关,不是对请求权行使的限制。
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被害人未满18周岁前主张性侵害损害赔偿时,请求权不受本条诉讼时效特殊起点的限制。此外,当存在其他限制时,我们应该对受害者适用更有利的保护方法。如果受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或者同时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即使受害人年满18周岁,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不是年满18周岁,而仍然应当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
5.《民法》第192条[诉讼时效期满的法律效力]
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抗辩;自愿履行义务的人不得要求返还。
解释要点:
诉讼时效有效期到期。目前有倾向性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即诉讼时效完成时,义务人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该条第1款采用了这一理论。发生了抗辩权,说法院不应该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动审查问题是否已经过去。只有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才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即本法第19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条款”。
还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人虽然不能请求法律强制保护,但并不否认其权利的存在。同样,《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丧失司法强制执行权,但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不属于不当得利。并且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债务人同意履行,时效期间届满不能再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当债务人同意履行时,是对时效利益的放弃。
实用问答:
问:保险公司能否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出具定损通知书,视为同意履行义务?
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事故进行核实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导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很难知道诉讼时效期限内车辆损失是否可以理赔。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保险公司作出了定损通知,而不是拒赔通知。定损通知应视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协商赔偿金额的意思表示,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向对方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条款规定保险人的核损定价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该条款故意拖延核损定价,导致诉讼时效的通过。因此,该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依法免除保险人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2]
6.《民法》第193条[诉讼时效引用]
人民法院不得自行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释要点:
首先,如前所述,诉讼时效表示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过。其次,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事实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权范畴。时效的适用或不适用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干预的领域。第三,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是善意原则的要求。诉讼时效到期债权未消灭。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它们,如果法院积极适用时效,就意味着鼓励不诚实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在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时,才会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即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民法》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由于下列障碍无法行使索赔权,将暂停诉讼时效:
(1)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已过了六个月,并且诉讼时效期限到期。
解释要点:
《民法典》(民法通则)修改了原中止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的规定,但统一规定重新计算应当重复6个月。这样可以给权利人行使权利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也不会过度拖延诉讼。此外,应该指出,并非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况都应该中止诉讼时效。虽有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发生,或者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此外,其他客观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持续存在。诉讼时效是否暂停?根据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客观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不中止诉讼时效,但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的持续时间不应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实用问答:
问:如果被强制隔离戒毒,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是否构成中止诉讼?
答:诉讼时效中止的关键在于是否客观上阻止了权利人主张权利,即不是权利人主观上不想或不想主张权利,而是客观上不能或不能主张权利。伤残鉴定作出后不久,本案原告因吸毒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姑且不论原告是否法律意识淡薄,是否知晓“诉讼代理”、“中止”诉讼时效等法律概念,是否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即使原告主观上想委托他人主张权利,其委托权等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也是未知数。
同时,原告也存在明显的困难,如自身情况无法委托他人主张权利,其强制戒毒措施、方式、期限不确定,吸毒致精神障碍不确定,是否具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确定,客观上导致原告不具备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的条件。因此,按照社会的普遍观念,不能指望被强制隔离的戒毒人员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否则过于苛刻,对原告强加了过高的义务。故本案原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诉讼权利,被诉讼时效中止。[3]
8.《民法》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诉讼时效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中断,则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从中断时间和相关程序结束时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具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要点:
就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言,民法通则规定“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民法典》(民法通则)进一步根据中断原因是否连续作出不同规定,更加科学。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连续的,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具有连续性,将从中断程序结束时重新计算。此外,关于中断是否可以重复甚至中断后可以重复的问题,在总则部分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中得到了肯定的回答。此外,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保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提出履行请求时,可以诉讼时效中断。
实用问答:
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过程中的“让步”意思表示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答: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的调解过程中,用人单位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属于调解中的让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诉请判决的依据。且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中“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4]
9.《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
下列权利要求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
解释要点: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都要求存在于权益的妨碍和危险中,行为或状态在现实中。对于这种实际的妨碍和危险,不需要考虑之前的事实情况,而且这三种主张对于维护个人权益至关重要,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此外,物权确认请求权和合同无效请求确认权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请求权有财产交付的内容,但首先体现为身份利益请求权。尤其重要的是,它关系到人的基本生存权,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所以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另外,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权和基于共有关系的合同解除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本质上是形成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实用问答:
问:房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许可申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答: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认证违约金,期限为诉讼时效合同期满之日或法定期限。物权变动是指所有权发生转移、抵押权发生等事实。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为“债权协议+登记生效主义”。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变更商品房的物权。在这个过程中,登记显然是一种物权行为,买受人根据合同申请领证的权利应当是申请物权的权利,但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使逾期认证违约金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买受人仍然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认证义务。[5]
10.《民法》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该方对诉讼时效利益的在先放弃无效。
解释要点:
诉讼时效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2.该方先前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是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提前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并不意味着事后不能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诉讼时效事后放弃利息本质上是放弃抗辩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选择是否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实用问答:
问:在诉讼时效贷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几张空白催收通知上盖公章有什么影响?
答:经开大道农行基于三份催款通知书主张其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与食品公司同时,日期分别为1998年10月9日、2000年8月29日、2000年9月8日的三张空白催收通知书,是食品公司在1998年盖的章,后两次是后来经开大道农行填的。由于经开大道农行承认其未在相应时间内向食品公司催收欠款,应视为经开大道农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以另一食品公司已知的方式行使请求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
同时,时效制度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者变更时效期间。因此,即使按照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食品公司在空白收款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授权经开大道农业银行根据需要在收款通知书上填写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放弃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时效利益和抗辩权”,但也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是提前放弃时效的行为。[6]
1.《民法典》第198条[仲裁时效的适用]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释要点:
仲裁和诉讼虽然在具体案件的管辖主体和程序上存在差异,但在制度的本质和功能上是一致的,都属于为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而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此,特制定本条规定。关于这一条的适用,应该注意两点:1 .有关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2.有关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包括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另外,仲裁的时效也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或者放弃时效利益。
12.《民法典》第199条[不适用于预定期间诉讼时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等权利的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在期限届满时,取消和撤销的权利将被消灭。
解释要点:
当预定周期不变时,它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而预定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请求权的范围远大于形成权。2.法律效力不同。当诉讼时效到期时,债权成为自然债务,实体权利本身不消灭;当预定期限到期时,实体权利本身将被消除。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或延长是不同的。诉讼时效可因法律原因暂停、中断或延长,而预定期间为同一期间。还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能主动申请诉讼时效,但应主动申请预定期间的审查权状态。诉讼时效期满后,相对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约定期间届满,相对人不得放弃其利益。
参考资料:
[1]《范某某诉石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isAlyz = 1 & GID = c 1370889 & libid = 0201 & come from = wvs 1 pz 4 nrx 6 yjqrynsfyqg % 3d % 3d & links = a 248120 _ 188、A290592_188
[2]甲、乙单位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12日07版。
[3]胡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8日06版。
[4]张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isAlyz = 1 & GID = c 1401193 & libid = 0201 & come from = pv8 dwkfonteck 9 ksat 8 KMA % 3d % 3d & links = a 248120 _ 195,A290592_195
[5]《梁某诉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5期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张空白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公章时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批复》
注:出自《民法典总则及司法解释比较解释与实务问答》一书,为第一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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