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有什么处罚,拒绝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合同为何违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9 18:28:59

导读:不签劳动合同 有什么,违法吗?为什么拒绝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违法的“很容易算出单位跟劳动合同签了多少次员工,但是这个数字一旦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就麻烦了。”沈(化名

不签劳动合同 有什么,违法吗?为什么拒绝与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违法的

“很容易算出单位跟劳动合同签了多少次员工,但是这个数字一旦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就麻烦了。”沈(化名)说,他在总公司工作2年后,总公司搬离了北京,他继续在总公司原所在地工作。但是总公司原址变成了分公司,分公司和他签了2年劳动合同。就这样,他先后两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分公司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沈提出与分公司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分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只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次。因此,双方发生争执。

法院认为,虽然总公司和分公司主张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员工信息截图等证据显示分公司认可沈在总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 故应认定分公司与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沈符合与用人单位存在连续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1月4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分公司向沈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19万余元劳动合同。

关联公司相继雇佣员工。

符号劳动合同

沈说他是2016年4月18日入职的,总公司从现在到2018年4月17日跟他签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他要做Java开发主管。此后,总公司迁至外地,原址成为分公司办公地址。他还继续在同一个地方工作。分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约定其为副总监,月薪22000元。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沈受疫情影响,在家工作。

因分公司不同意与沈续签劳动合同无限期合同,并坚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庭审中,沈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钉钉员工信息截图为证。截图显示:“沈于2016年4月18日入职,任期三年。首个合同开始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当前合同到期日期为2020年4月17日。”另一份证据是该公司根据沈的上诉状、沈的上诉状汇编的书面材料。盖有分公司公章的材料上写着:“这个员工在我公司工作了4年,后期工作表现不好……”

分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关于钉钉员工信息截图,分公司称沈先与总公司签约,后与分公司签约劳动合同,所以这张截图会表示“第一份合同,当前合同”。我不认可沈上诉安排的内容,也不认可沈4年的积累工作。这份材料不是仲裁阶段作为证据提交的,是前期和仲裁之间的沟通材料。其中“本员工在我公司工作满4年”的表述仅说明沈之前与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两年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仲裁裁决分院向沈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工资差额16000元,带薪年休假2天工资4045.98元,驳回沈的其他仲裁请求。

员工拒绝降薪

劳动合同过期并终止。

申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聘用程序,该分行表示,沈于2018年4月18日加入其单位,担任副主任。2016年4月18日未成立,沈工作至2020年4月17日。由于总公司业务重心的调整,申需要经常在京工作,因此申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总公司称于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与申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分公司承接北京的业务,沈也在北京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沈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综合双方意见,一审法院对沈提交的钉钉员工信息截图及《沈上诉情况安排》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沈主张,2020年4月14日,分公司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合同,单方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到期,不再续签。之后分公司发邮件要求续签,但是工资要降,他不同意。申辩称分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非法解散劳动合同。

申提交的盖有分公司公章的《终止通知书劳动合同载明:“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4月17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我们特此通知您终止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合同时间是2020年4月17日。”

另外,分公司人事经理于2020年4月15日给沈发邮件,内容如下:1。上一封邮件提到,我们会当面和你沟通,你不接受薪资和岗位调整续约;二。根据合同时间,2020年4月17日合同到期。现在合同续签会发到你邮箱确认后再续签;三。分公司希望与您共同成长。如果您确认劳动合同的续签,请联系人事行政部办理续签手续。2020年4月17日18: 00不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续签手续的,视为不续签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与分公司的合同。分公司不再与你有劳动关系;四。附上劳动合同电子版和岗位职责。款项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于2020年4月15日支付。

根据双方意见,一审法院采信了终止通知劳动合同及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附属公司轮换雇佣

终止合同是非法的。

对于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沈主张按22000元/月发放,分公司称因疫情原因按14000元/月发放。该分公司表示,已提前发出钉钉通知对此进行说明,包括沈在内的79人员工阅读了通知。申说,虽然他已经收到了通知,但他明确表示不同意以仲裁的形式降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分公司和总公司均主张沈分别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沈提交的钉钉员工资料截图及《沈申诉情况安排》显示,分公司认可沈在总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一审法院因此认定分公司与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沈任职期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分行于2020年4月14日向沈发出电子邮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虽然2020年4月15日通知申续签劳动合同,但上述终止通知已送达申,视为生效。

综上所述,分行并未与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沈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7.6万元。

在沈家任职期间,分公司与他协商后主张工资按60%支付。但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显示沈看过,不足以证明与沈的约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分公司向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6万元、工资差额1.6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045.98元,共计196045.98元。该公司对此判决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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