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提醒」党员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就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9 11:07:06

导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提醒”党员是否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惩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检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提醒”党员是否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惩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检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或者有其他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经核实,可以根据生效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案例]

1.甲方因闯红灯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200元,记6分。

2.乙方因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1000元,记6分。

3.c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罚款1500元。

4.丁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

有一种观点认为,党员只要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就应当依据生效的处分决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党纪(即甲、乙、乙、丁四应受到党纪的处分)。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党员被问责应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即甲、乙双方不应受党纪处分,丙方应受党纪处分)。

[原因基础]

一、权威部门对《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解读。

1.对于《党员》中刑法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含义如下:第一,《党员》中刑法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追究党纪的责任。比如,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党员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下且无特定情节的,不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有其他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党纪处罚,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二。了解轻微违法行为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闯红灯、超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党纪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超速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必须受到追究。闯红灯和超速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党纪应该处罚的程度。因此,如果党员存在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在接受相关处罚后,一般不会追究党纪责任。

三。行政机关立案的范围和标准行政处罚

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能达到立案问责的标准。有些情况比较轻微,影响不大,比如一般的交通违法。这种行为是从节约纪律资源的角度考虑的,纪委一般不处理。对于一些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影响比较恶劣的,比如酒驾、赌博、打架斗殴、嫖娼等。这些行为虽然不涉嫌犯罪,但已经在行政处罚上受到了严惩,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或者立案处理。

综上所述,即使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也没有必要对党员闯红灯、超速等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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