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8 11:48:49

导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采用非刑罚惩罚措施。近年来,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轻罪治理体系逐渐形成。在实体法层面,刑法立法新增的罪名多为轻罪;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采用非刑罚惩罚措施。

近年来,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轻罪治理体系逐渐形成。在实体法层面,刑法立法新增的罪名多为轻罪;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轻罪案件占比较高。在程序法层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起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不起诉案件的相对数量明显上升。但是,不起诉不代表没有责任。不起诉如何跟进「后半篇」?在轻罪治理体系逐步形成、不起诉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充分运用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k1/]处罚措施,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部分工作。

理解非刑罚惩罚措施的性质。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法依据是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程序法依据的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后半段“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对你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处分”,这是理论上的非[/K1/]处罚措施,是指对轻微犯罪不必判处刑罚。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这里,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不是一般的批评教育,而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不是一般的民事责任,而是刑事处罚的后果;在这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问责,而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实践中,将上述非[/k1/]处罚措施机械地理解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观点是片面的。

适用非刑罚惩罚措施。《刑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没有规定非[/k1/]刑罚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有必要规范非[/k1/]处罚措施的适用程序。

前提和适用范围。如前所述,非[/k1/]刑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责任实现,决定了其适用前提是构成犯罪,适用范围包括法院简单宣告有罪和免除刑罚刑以及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是一种刑事责任追究方式,也是刑法上的一种消极评价。无罪释放、存疑和绝对不起诉不适用非刑罚措施。如果数额或情节达不到相关犯罪的构成标准,构成行政违法,即使司法机关移交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行政处罚也绝不是刑法第37条意义上的行政处罚。

适用条件(“必要性”审查)。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刑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在适用条件上,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并不是所有单纯宣告有罪、相对不起诉的案件都需要给予非[/k1/]刑,而是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再犯的可能性、预防的必要性等进行“必要性”审查。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不能全部提交有检察意见的行政机关。比如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双方已经和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如果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k2/]不仅没有必要,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抵消刑事和解的功能和效果。第二,遵循比例原则,避免重复处罚。给予的惩罚应与法益受到的侵害和预防的必要性成比例。比如,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已经获得赔偿,被害人已经接受并表示谅解,在宣告不起诉或者免除刑罚量刑时,无需责令不起诉人、被告人赔偿损失;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宣告或者免除刑罚刑期时,无需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拘留。

适用程序。非刑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毕竟是一种犯罪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刑事制裁,其适用程序应当是严格而严肃的;同时,非刑罚刑的目的与刑罚刑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预防犯罪,规范化和“仪式化”的程序更能体现其惩罚性,从而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比如讲道的内容、方式、地点、知识范围等都要详细规定,体现出一定的仪式感。

非[/k1/]刑罚措施的立法完善。目前,我国刑法中非[/k1/]刑罚措施的体系和结构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增加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是为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要求罪犯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某种形式的无偿劳动的方法。在国际上,社会服务令在替代短期自由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服务令的背景下,罪犯只能采取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形式,司法机关只能在尊重罪犯意愿的基础上推荐其参加社会服务,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服务“建议”而非严格的社会服务“令”。劳动改造是实现自由刑预防效果的基本途径。社会服务令不仅可以通过非监禁劳动改造达到同样的预防效果,还可以防止监禁场所的交叉感染。社会服务令有助于解决免刑刑罚和相对不起诉的“后顾之忧”,进而促进轻罪案件适用免刑和相对不起诉,形成良性循环的轻罪治理体系。

二是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中国,即使只是简单地宣告犯罪人有罪,免除刑罚刑罚,犯罪人还是会留下犯罪记录。前科消灭是指被定罪人在服刑期满或被免除刑罚后,满足一定条件消除其犯罪记录的制度设计。在善用[/k1/]的刑罚措施,并通过[/k1/]的刑罚措施实现预防再犯罪的效果的前提下,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顺理成章的。

(作者:李勇,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专家)

来源:检察日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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