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最高法: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8 11:31:42

导读:合同无效 民法典的法律后果,最高法: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钟艺字第277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电力公司支付国土局征

合同无效 民法典的法律后果,最高法: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钟艺字第277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电力公司支付国土局征地费和征收案件涉及土地的实际成本是多少?

二、国土局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5352.5万元的原判正确;

3.原判决是否存在超出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性错误。

我院认为,虽然委托征地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电力公司不具备相关土地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由国土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以协议方式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协议应视为无效。

电力公司向国土局缴纳多少征地费,征收案件涉及土地实际成本的问题是。电力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实际支付的15,852,779.79元,已经国土资源局书面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款项虽然大部分没有直接支付给国土局,但都是国土局在征收涉案土地时产生的费用。实际是电力公司代国土局支付,可以认定为国土局因涉案合同取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国土局应返还该部分款项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述款项分为80余笔。为简化法律关系,本院决定以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为起息时间,即2006年12月28日。至于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材料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原审确定为履行合同,共计4,558,452.52元,无证据证明的追加工资969,558.24元,电力公司明确免除的2013年费用59,107.89元,应予剔除。根据双方的认可,本院确认其余3529786.39元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征地必然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国土局也认可电力公司为涉案征地支付了一定费用。但由于电力公司及其委托的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并非仅涉及本案,电力公司提供的3529786.39元费用究竟涉及哪一项,无法具体区分。综合全案考虑,判决双方认可的费用的70%为涉案电力公司的支出,具体为3500元。原审认定4558452.52元均为涉案工程的不当支出,本院予以纠正。上述费用2,470,850.473元是电力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应认定为电力公司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本院认为,国土局作为凤凰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县的土地工作,有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和妥善管理、使用土地,维护国家利益。国土局明知电力公司不符合相关用地条件,仍违规与其签订合同,利用职权征用集体土地,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原审认定国土局在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并无不当。电力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土地规划手续的情况下,拟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国土局作为主要过错方,应赔偿电力公司履行涉案合同的损失2470850.473元。鉴于电力公司在合同无效方面也存在一定过错,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由电力公司自行承担。

国土局原审判决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5352.5万元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私法效力的根本否定,无效合同不应履行。因此,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是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无效,无法兑现。原审判决将涉案土地拍卖价格与评估价格的差额视为电力公司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将予以纠正。

关于原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事人虽未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时,应当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无需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因此,原审判决并没有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国土局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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