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22:20:46

导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8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8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的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供应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标准,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检验。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供应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取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并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许可范围经营,并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展示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供应商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方不得雇用本条前款禁止的人员规定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规定,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进口食品的人员,患有/[k1/]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定的妨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应当转移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应当加强。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如果供应商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检查、索取并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等文件;从固定供应商或供应基地采购时,应检查、获取并保留供应商或供应基地的资质证书和每份供货清单;如果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商户等购买。,应获得并保留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内容。,或保留载有上述资料的购货单据。

餐饮服务供应商应根据产品品种和采购时间对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备查。记录和账单应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三条对餐饮服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供应商,企业总部可统一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合格产品证明文件等。,并建立食品进货检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14 餐饮服务条禁止提供者购买、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第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本法第66 食品安全条规定,进口到预包装食品中的。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柜子等设施中,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对食品和待加工食品原料进行检验,发现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2)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用品。食品原料应分类、上架、分区、离地存放,对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定期检查处理;

(三)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4)食品加工、贮藏、陈列、消毒、清洗、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计量器具应及时校准和清洗,以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5)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6)需要煮熟加工的食物应煮熟;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冷却后要及时冷藏;直接进口食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凉菜制作应符合专人负责、专间制作、专用工具、消毒和冷藏的要求;

(八)餐饮加工作业所用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有明显的标志或区分,分开使用,存放在一个地点,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9)餐具、饮具应按要求清洗消毒,存放在专用清洗设施中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购买和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取得消毒合格证;

(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设备和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具备与所提供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必要的保温冷藏(冷冻)设备和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时,被抽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抽样样品的来源、数量、存放地点、库存、销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责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规定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餐饮服务事故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要求相关食品安全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并责令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发现被污染的食品,应当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应当启封;

(4)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供应商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计划,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发生餐饮服务供应商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和用具、设备设施、现场进行查封,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方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的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查询、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和答复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供应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且原因属于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餐饮服务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档案;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和工艺流程;

(4) 食品安全餐饮加工、生产、销售、服务过程信息;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及落实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和贮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具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清洁;

(八)水源卫生;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并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并签名。被监督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和有关情况,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支付。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利用公认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快速检测和筛查。利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选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初步筛选结果显示,对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食品,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如果快速测试结果显示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则餐饮服务提供商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方案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购买产品样品进行抽样,不得收取检验费等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将样品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按时出具法定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复检工作由相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试机构由复试申请人选择;复验机构和初验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验机构出具的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审费用按照/[k1/]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承担。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的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及变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

(3)查处餐饮服务提供商的违法行为;

(4) 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

(5)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查处:

(一)擅自变更餐饮服务的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和备注;

(2)有效期满后餐饮服务许可仍在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转让、涂改、转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消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虫蛀、不洁、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生动物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产品的;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方非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消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标签和说明规定;

(三)经营添加药物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有关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食品安全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规定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食品安全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业务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总价格。其中,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适用涉及执法监督管理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被责令停业一次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案件。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同一案件中有两种以上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该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对国境口岸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规定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餐饮服务供应商的食品安全水管理部门有权在原产地、停靠地或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

铁路运营中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更多报道请关注三秦都市报Daily-Sanqin.com、唐朝美食微信平台、唐朝美食尚报道搜狐平台、三秦都市报美食在线新浪微博等全媒体新闻热线13109554315记者微信sqb315邮箱465676248@qq.com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