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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执行程序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为进一步加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财产调查措施已经用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理的;
(四)执行案件立案后超过三个月的;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经依法查找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碍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应确保执行流程管理体系中限制高消费、一般查控、传统查控、最终约谈等所有节点合格。
第二条执行程序终结前,承办人应当与申请执行人见面,制作谈话笔录,归入卷内。
第三条在本执行程序终结作出裁定前,合议庭应当召开合议,合议笔录应当归档并上传执行流程管理系统。
第四条符合终结本执行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上报并结案。承包商应随案在执行过程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制作并上传电子文件,确保过程信息与文件一致。
第五条需要在本执行程序终结前结案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经同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审核后,报上一级法院执行局批准。应审查以下信息:
(一)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五个条件。
(2)高消费限制、总量管控、传统管控、最终面试等节点是否全部合格。
(三)电子文件是否完整。其中,裁定书、决定书、裁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合议庭笔录、意见笔录是否上传,案卷信息是否与流程节点一致。
(4)最终审批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拟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填写《案件审批表》,由执行局局长签字盖章后归档。每周将报请批准的案件台帐和执行档案报送上一级法院审批。
第七条上一级法院执行局收到批复申请后,将执行卷宗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电子卷宗和流程节点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经批准后,执行法院可以通过“终结本执行程序”决定结案。
第八条省级法院终结本执行程序案件由执行局综合处管理,中级法院自行明确相应部门管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终止本执行程序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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