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办属于哪个部门管,与时代同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6 14:43:38

导读:扶贫办属于哪个部门管,以及次同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注重关爱困难群众,让他们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社会救助是保障民生、促进公平的基

扶贫办属于哪个部门管,以及次同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注重关爱困难群众,让他们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社会救助是保障民生、促进公平的基本制度安排。也是人心所向,蕴含着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社会救助围绕“应保尽保、各尽所能”发展创新,实现了重大制度突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承担了保护近1/5贫困人口的历史责任。2022年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出席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界、社会保障界委员并出席联组会时强调,要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特殊社会救助、紧急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全方位、分层次、全方位、高效率的社会救助格局。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十年来,社会救助努力工作,坚持走下去,与民心同向,帮助困难群众生活有保障,底层有保障。

从“8+1”到“分级分类”

突破体制,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1978年,民政部重新组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走上快速发展轨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制度发展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成熟。

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8+1”社会救助制度,即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

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经搭建,实施需要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相关配套运行机制。

为加强部门合作,2013年8月,建立了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由民政部牵头,由25个部门单位组成,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解决社会救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如研究制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统筹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和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通过核查申请援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解决交叉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监督国家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等等。2017年,民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协调工作的意见部门加强基层协调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为确保相关政策在基层得到更好落实,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县(市、区)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困难群众问题。各地因地制宜,在乡镇(街道)推行“一门受理、合作办理”、主动发现、临时救助备用金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机制。

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了增强部门协作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社会救助横向资源整合。

与此同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后,我国社会救助的制度化建设开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突出表现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将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首次将“紧急救助”明确为社会救助的基本政策后,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部署在全国建立全面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紧急救助”的作用。2015年,民政部、财政部在全国300个单位部署开展“紧急救助”综合试点。在此基础上,2018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和完善救助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了规范特困人员的认定,2016年10月,民政部发布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发展带来变化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孕育了新的方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专项社会救助主要针对低保和特困人员;但对于这类经济困难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和特困群众,临时救助不足以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救助政策需要调整。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养儿防老、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扶弱”的提出不仅意味着扩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范围,也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机遇。2020年扶贫结束,绝对贫困消除后,政策重点将转向缓解相对贫困,社会救助政策将有所调整。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作出总体设计和系统规划,建立健全分层次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分层次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将受助对象分为低收入受助对象和特困人员、低收入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家庭、全体居民三个救助层次。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和紧急社会救助,形成多层次分类救助体系,将社会救助的重点从低收入群体扩大到低收入群体,调整提升社会救助体系。

意见要求,2021年,民政部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可及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核定确认办法》,明确了资金申请、受理、核定、发放等程序。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给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民政部和财政部分别于2020年和202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提出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加强对无生活来源、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的帮扶救助。这既是临时救助制度应承担的任务,也是临时救助有效应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的积极探索。

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社会救助进一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的三重保障,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更加紧密和安全。

从政策制定到保护1936万人脱贫

摆脱贫困,勇敢承担历史责任。

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改革开放后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94年至2000年实施第七个扶贫计划,2001年至2010年实施第一个农村扶贫开发十年纲要,2011年至2020年实施第二个农村扶贫开发十年纲要。2012年底,党中央拉开了新时期脱贫攻坚战的序幕。与之前不同的是,这次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要求如期脱贫,不留底锅。

2015年,党中央召开扶贫开发大会,发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攻令。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脱贫,对不能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社会救助成为“五个一批”扶贫的重要内容。

如何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成为民政部门研究的首要问题。早在2007年,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我国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为主体的农村扶贫新格局。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可以形成政策互补,互相帮助。另一方面,由于政策手段、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不同,基层实践面临着社会环境差异大、政策实施标准模糊、政策对象难以准确认定、农村政策实施能力不足、基础数据条件缺乏等诸多问题。2014年、2015年,各地民政、扶贫部门开展了两项制度衔接的信息比对等基础工作,积累了相关经验。

两项制度衔接的重点是加强部门合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2016年,民政部、原国务院扶贫办等6部门上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四项重点工作。2017年,民政部和原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明确了各地认识不清、理解偏颇、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同时,为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民政部加强了与原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残联等单位的信息共享。部门,并定期开展数据比对,确保保障对象识别准确、编号清晰。

在实践中,民政部指导各地正确处理和准确把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的重合、贫困发生率与农村低保覆盖面、国家扶贫标准与农村低保标准、扶贫相关考核评价、激发困难群众脱贫内生动力等问题。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的衔接。到2017年底,全国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收入标准,确保贫困群众“两不愁”。

贫困人口是贫困人口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护理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民政部门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照料服务、疾病治疗、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制定科学的救助供养标准,纳入特困供养的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关爱服务,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

“我们应该尽我们所能,我们应该尽我们所能。”要扩大保护范围,提高标准水平,科学认定,精准帮扶。为提高救助的准确性,民政部指导各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统筹考虑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因素,合理设置指标,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如何确保不符合整户纳入低保条件的贫困户全部得到保障?2018年,民政部、财政部、原国务院[/k2/]印发《关于做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经个人申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等依靠家庭供养、无法成家立业的贫困人口,可参照单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对于低收入人群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如何实现程序规范与应急解决之间的平衡?201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细化了临时救助的对象、程序、标准和救助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开展“急救”。2019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原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扶贫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在解决“两忧”问题中的作用和对“三保障”的支撑作用。

“单户”的观念和做法,刚性支出,低收入人群等。对构建分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扶贫年结束,新冠肺炎疫情给困难群众带来巨大冲击。为确保“不丢一人,不漏一人”,民政部会同原国务院扶贫办及相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开展社会救助行动,对尚未脱贫的群众,包括已经脱贫但收入不稳定、增收能力弱、返贫风险大的人员和建档立卡的边缘人口进行帮扶,并加强监测监控。二是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参照“单人户”将低收入家庭的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三是通过优化简化申请流程,畅通救助渠道,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贫困群众的救助帮扶;第四,加大对特殊地区的支持。

经过5年的艰苦努力和锲而不舍的奋斗,民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圆满完成社会救助脱贫任务,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93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占全部贫困人口的19.6%;将277万符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条件的不稳定脱贫人口、边缘易贫人口、突发性重度困难户等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

将审批权下放给低保特殊待遇。

提高治理能力的流程再造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社会救助制度确立了村—乡—县逐级审核(核定)审批的流程设计。

2015年,“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启动。2017年、2018年,中办、国办先后出台《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深化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为地方政府探索下放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提供了政策支持。

在广西、湖北等地,一些县区在社会救助综合改革中开展了“将低保审批权下放到乡镇”的探索:通过县级政府授权乡镇(街道)负责低保审批,乡镇(街道)负责审批,全面履行审批责任,县级按照一定比例抽查核定的救助对象,监督乡镇(街道)审批责任的落实。这项改革建立了“谁审批、谁负责”的机制,优化了受理、审批流程,强化了乡镇政府低保管理责任的落实。

另一方面,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力下放的流程再造背后存在诸多现实问题。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我国社会救助的审批确认权设置在县级,所以审批确认权由县级下放到各镇(街道),下放主体应该是县级政府,而不是民政部门。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按程序下放至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出台实施意见,实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现已推广到大部分省份。

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不是简单的放一放,还要保证能真正放得下、收得下、管得好。

明确责任主体,保证真正的“放手”。进一步明确县民政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县级民政局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履行审批确认主体责任;并由村(居)委会履行帮扶责任,真正实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有效分离了确认权限和监督职能。

充实工作力量,确保真正做到“可及”。针对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薄弱,2017年,民政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意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同时,县级民政部门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确保审核确认对象和标准的准确性。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管好”。随着社会救助职责的变化,县级民政部门部门积极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定期组织人员对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能力等情况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开展抽查和效果评估,完善社会救助监督管理体系。

民政部积极引导推进社会救助审批确认下放,同时继续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年度绩效评价。量化评价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绩效,如低保、临时救助等。各地每年向地方通报评估结果并出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形成对地方工作的奖惩机制,有效推进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

此外,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将有效纠正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2018年,民政部党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组联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农村低保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作用。2021年,民政部制定《全国巩固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行动计划》,开展巩固社会救助脱贫成果“回头看”,指导各地重点整治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发放不规范问题,梳理发放账目,规范发放程序,突破发放堵点,重点解决“关系保”“人情保”问题。截至目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部署相关工作,部分省市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常态化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限的下放,大大缩短了申办时限,提高了城乡低保审批确认的及时性,有效促进了社会救助的规范高效运行,有效发挥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应急响应”功能;社会救助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实行专项管理,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得以巩固发展。

从核对家庭经济状况到低收入人群动态监控

数据赋能,夯实精准基础

准确是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运行的应有之义,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如何精准识别救助对象,如何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如何实现“不漏一户、不留一人”的社会救助保障?信息化是重要手段。《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管理转型升级。

现代社会救助与传统社会救助的区别之一在于救助对象的认定,实现了从社会地位到贫困程度的转变。如何衡量贫困程度,以及如何准确确定接受援助的人?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交叉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

围绕这一要求,民政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2012年,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成立,主要负责全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经济状况信息的查询和核对、低收入家庭政策研究等工作。此后,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部门相继成立了核对机构。截至2021年底,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31个省份设立了查考机构,其中地市级查考机构321个,县级查考机构2323个,覆盖了96%的地级市和82%的县。

其次,逐步扩大核查范围。2012年以来,民政部先后与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签署了相关信息共享协议。[/k1/]对社会救助家庭的车辆、证券资产、市场主体、房屋等不动产的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费征缴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和查询。

建立健全检查机构,扩大检查范围的目的是建立检查信息系统。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份建成核对信息系统,初步实现了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网上核对和核对,基本建成了以部级核对平台为核心、省级核对平台为骨干、市县核对平台为补充的一体化核对网络。2021年,全国各级体检机构共开展体检1.89亿人次。

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后,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也探索解决了家庭支出比较大、就业不稳定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如何快速找到需要帮助的人,主动实施精准帮扶,实现“人找政策”和“政策找人”相结合?抓到手的是大数据。

在扶贫期间,民政部与原国务院扶贫办建立了定期数据比对机制,准确掌握未纳入低保的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名单,然后组织基层干部进行逐户核查。此后,这一工作机制通过制度得以固化。

2020年,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在中央层面的文件中首次明确了“低收入家庭”的定义。《国务院、中共中央关于巩固扩大扶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意见》和《国务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提出开展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实行分级分类救助。

2021年,民政部启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机制建设。制定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总体建设方案,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同时,督促指导各地以低收入人群、贫困人口、低收入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为重点,加快建设低收入人群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监测预警。

目前,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已基本建成,收集了约6200万低收入人口的信息。其中,贫困人口约4600万人,生活在贫困边缘家庭的约1100万人,容易返贫和有其他困难的约500万人。初步实现了低收入者的信息采集、常态监测和快速预警。

同时,民政部研究制定了常态化救助措施,编制了《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指南(第一版)》,部署各地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摸底调查核实工作。2021年,民政部发起“解除后顾之忧,温暖人心,传播党心”行动,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响应。基层救灾干部、助理员、社工等。走进困难群众家庭,不仅摸清了低收入者的底数,也摸清了他们的救济需求。“大数据+铁脚”的线上线下联动工作机制,为低收入人群构筑安全网。

如今,在大数据的支持下,各地民政部门拓展了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应用,逐步完善低保平台的监测预警功能,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人员进行逐户匹配,努力做到“不落下一个人,不落下一个人”。

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持续的新起点。随着我国进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广大公务员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阔步前进!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

记者:雪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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