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仲裁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的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 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
仲裁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 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案件以管辖权移送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将被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的,应当认定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当事人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案件的实质性审理。
管辖权异议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性权利,经常被使用甚至滥用。当被告收到起诉状和其他资料时,他会觉得法定举证期限根本不够。这时候他申请管辖权异议,就可以争取时间。如果对一审裁定不服,可以再次上诉。
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是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的,应当认定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涉及到管辖权异议生效期限届满后追加被告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为此,在异议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应允许追加被告提出管辖权 异议。因为,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的目的是诉讼的稳定性。如果允许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无疑会影响诉讼的稳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也具有类似参与的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管辖问题是本案实体判断的重要要素,本案是否应由被诉法院管辖,属于法院的调查范围。管辖权异议期间的规定,本来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纠缠管辖权。但由于是法院调查的事情,不排除法院发现管辖权有问题时,会将案件移送到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当事人就可以绕过管辖权。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释是,除专属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之外,并非所有管辖权错误都可以在异议期限之后由法院依职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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