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12种“醉驾”情形不得适用缓刑!湖南出台会议纪要惩治“醉驾”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4 21:10:46

导读:酒驾缓刑的条件是什么?12种“醉驾”情形不得缓刑!湖南颁布会议纪要惩治“酒驾”来源:湖南每日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郭灿实习生程玉玉通讯员陈涛鹏鹏)3

酒驾缓刑的条件是什么?12种“醉驾”情形不得缓刑!湖南颁布会议纪要惩治“酒驾”

来源:湖南每日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郭灿实习生程玉玉通讯员陈涛鹏鹏)3月31日,湖南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宣布“会议纪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惩治醉酒驾驶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更高水平的安全湖南建设。

“会议纪要”共15条,包括酒精含量的确定规则及检验程序、案件证据收集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情形、加强行政处罚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以及醉驾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和实践中存在的醉驾刑事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原则。

规定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后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对测试结果是否有异议,都应当按照规范抽取血液样本,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会议纪要”明确不适用12 情形缓刑: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事故发生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毒品的;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驾驶营运机动车载客或者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的;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明知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经报废,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被调查时驾车逃逸或者严重抗拒检查的;拒绝出庭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逃匿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不适宜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具备上述12种情形,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刑事处罚。

“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会议纪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充分发挥办案职能、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加强酒驾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酒驾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加强法治宣传,努力完善酒驾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酒驾。

[责任编辑: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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