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最新,张明楷: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3 13:47:42

导读: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最新,张明楷:拘禁罪应注意 几个问题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比如,行为人为了讨债,把受害人锁在房间里三四天。但是,如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最新,张明楷:拘禁罪应注意 几个问题

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比如,行为人为了讨债,把受害人锁在房间里三四天。但是,如果被害人不知道自己被剥夺了自由,加害人还能成立违法性拘禁罪?比如:张三晚上把睡着的李四锁在自己房间里,然后在第二天李四醒来之前把门打开。张灿三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拘禁罪?下面详细分析一下非法拘禁罪问题。

一、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

拘禁罪非法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但是,理论上对身体活动自由的内容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说拘禁罪非法保护的法益是想移动身体多久就移动多久的自由。另一种观点是现实自由论,认为拘禁罪非法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在有意身体移动时可以移动的自由。虽然这两种理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不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之前张三锁定李四的案例。根据可能自由理论,违法拘禁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被害人具有现实具体的行动意图或能力,只要具有这种可能性即可。在这种情况下,李四随时都有可能醒来,所以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可能的自由,应该是违法的拘禁罪。根据现实中的自由理论,违法拘禁罪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现实的、特定的意思或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暂时丧失了这种意思或能力的人,只有在恢复了这种意思或能力之后,才能成为违法拘禁罪的对象,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拘禁罪。相对而言,笔者认为现实自由说更为合理,也就是说,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被害人在有意现实地移动身体时可以移动的自由。这是因为违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际犯,即只有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该罪才能成立。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只有侵犯李四身体活动自由的可能,而没有实际侵犯李四身体活动自由。即使李四知道门是锁着的,如果李四一直没想离开房间,也没必要认为张三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相反,如果李四打算晚上离开房间,但因为门锁着而不能,那张三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李四的身体活动自由,是违法的拘禁罪。

二、违法性的客观要件拘禁罪

现实案例中,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包括两种:一种是直接束缚他人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肢体、用手铐束缚他人双手;另一种是间接束缚他人身体,剥夺其行动自由,比如将他人囚禁在某些地方,使其无法或明显难以离开或逃脱。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比如在洗澡的时候拿走女人的衣服,让她因为羞愧而无法走出浴室,就是一种隐形的方法。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拘禁他人,或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使其失去行动自由拘禁罪可能是违法的。比如,行为人让受害人进入货车,然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让受害人不敢轻易跳下车。这种行为无疑是非法拘禁。

另外,采用欺骗手段使受害人误认为该场所客观上不能转让,但实际上可以转让拘禁罪,也可能违法。比如被害人进入电梯后,行为人关闭电源,谎称电梯没电,被害人想离开却无法离开,也属于非法拘禁。但如果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不愿意离开一个地方,则不违法拘禁罪。比如A和B说:“就待在这个房间里,等C来了再走。”但其实C不会来。在这种情况下,B可以随时离开,但要一直在房间里等。那么B自愿放弃行动自由。即使A欺骗了B,也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所以A不成立拘禁罪是违法的。

当然,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是非法的,没有非法妨碍的理由。比如司法机关依法对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就阻断了违法性。但如果司法机关已经认定被害人不应当逮捕,却故意拒绝释放,就违法拘禁罪。那么,只要限制了他人的自由,就是违法的拘禁罪吗?不完全是。非法拘禁情节明显轻微的,不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立案的标准,包括:一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定期限的;二是被非法拘禁三次以上的;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器械、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或者虐待的;4.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者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5.非法拘禁,情节严重,造成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6.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非法拘禁一个人。

在上述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非法拘禁的对象没有限制,但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需要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求被害人感觉到自己的自由受到了限制,不需要被害人意识到是谁限制了自己的自由。比如民航飞机机长把乘客从A地飞到B地,谎称B地不能降落,然后返回A地,虽然乘客没有意识到机长非法拘禁了自己,但是只要意识到自己的自由被剥夺了,机长的行为就违法了拘禁罪。

三。违法性的主观要件拘禁罪

违法拘禁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违法拘禁罪。比如,因为房间里的人认为房间里没人就不能出来而锁门,这并不违法拘禁罪。但如果行为人在因过失拘留他人后知道真相,则有义务将其释放。如果他不释放它们,这种遗漏就是非法的拘禁罪。一定要注意区分“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和“非法拘禁他人,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第一,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属于违法引起的加重犯拘禁罪。也就是说收费还是违法拘禁罪,但是法定刑提高了。

这种情况是指非法拘禁本身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且该重伤、死亡与非法拘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直接要件。所谓直接性要求,就是重伤、死亡的结果必须是非法拘禁本身造成的。也就是说,只有当非法拘禁本身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已经实现,才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比如捆绑他人肢体导致其长期血液循环不畅而死亡,属于非法拘禁致死。比如,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反锁在房间内,没有实施其他危害行为,但被害人自伤自杀,造成死亡、伤残,或者被害人在试图从窗户逃生时不慎摔死,则缺乏直接性,不能认定行为人是违法拘禁罪加重犯。

第二,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刑法的明文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而不是注重条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要非法拘禁的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即使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也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此外,有人提出,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反锁在房间内,如果没有实施其他危害行为,被害人自伤自杀,造成死亡或者伤残,或者被害人试图从窗户逃生,但意外坠楼死亡,缺乏直接性,不能认定为违法拘禁罪加重犯。这种行为成立什么罪?

笔者认为,结果加重犯中直接因果关系的成立标准高于基本犯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成立标准。在基本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第二步是结果归属的规范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不仅需要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归属,还需要直接认识到结果加重犯是基本行为的高危险性。

这个问题其实是问:结果加重发生了,但不是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的直接实现,所以不是结果加重犯;是否可以加重结果与基本犯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归属要求,以此来成立其他基本犯?我觉得有可能。也就是说,虽然结果加重犯不成立,但如果后果能够满足基本犯因果关系和归属的要求,仍然可以成立其他基本犯。回到前面的例子。先看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将被害人锁在房间内,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的行为,干预了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即自杀、自伤或跳窗。在干预的情况下,需要判断行为人的实施是否导致结果的风险、干预因素的异常、干预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干预是否在行为人的管辖范围内。本案中,行为人只是将被害人关了起来,并没有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危险性不大。被害人在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自杀、自伤或跳窗。这种干预行为相当反常,其对结局的作用大于实施者的行为;受害人的自杀、自伤或跳窗行为,不属于加害人的管辖范围。本案中,被害人的伤亡、伤残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需要进行客观的归因判断。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基本犯因果关系的要求,只能认定为违法拘禁罪基本犯。

总结:以上内容是张明楷最新的违法拘禁罪应注意的立案标准拘禁罪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违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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