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通知黄金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先说那些通知黄金事儿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一个被称为“代通知金”的概念,这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代替提前通知而支付的补偿金,并非法律术
对于通知黄金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先说那些通知黄金事儿
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一个被称为“代通知金”的概念,这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代替提前通知而支付的补偿金,并非法律术语。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一个概念叫做“代付通知”,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的代替通知的赔偿金。这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在我国,相关观点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本法规定的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支付劳动者本人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指“代为支付通知”。
从责任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适用该法,通过支付“代付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应该是劳动关系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几种特殊情形。如果失去了这个前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就是违法的,要赔偿。
例如,员工A被用人单位录用仅20天,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员工A不称职为由将其辞退。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什么样的赔偿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视为甲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以员工A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向其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工资和劳动报酬。第三种观点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在我看来,这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上述案例中,实际上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试用期以及试用期资格认定的标准。在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在用工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行使试用期权利。
那么,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没有依据的。至于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是否正确,需要考虑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解除的原因、理由、时间、程序和方式的违法性都应是违法解除。
具体到上述案件,需要法官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形之一,如果有,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法律途径解除。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如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当然,基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代发通知”和基于违法解除的赔偿不能兼得,因为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作者: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亚平)
编辑许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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