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贷款怎么算利息 公式,一文说清楚!会计准则与民间借贷纠纷基础利息 (2022年版)根据约定或法律,金钱的债务往往伴随利息。利息的债务是次级债务,其产生和数额取决于作为主债务的货
贷款怎么算利息 公式,一文说清楚!会计准则与民间借贷纠纷基础利息 (2022年版)
根据约定或法律,金钱的债务往往伴随利息。利息的债务是次级债务,其产生和数额取决于作为主债务的货币的债务。实践中利息的存在和数额一直是“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三类民间借贷利息
一个
在贷款期间利息
即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收取的利息。
2
过期利息
即贷款期限过了之后,贷款还清之前的利息。
三
延迟履行期间债务翻倍利息
也就是说,利息
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可以看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因此逾期利息的计算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能确定利息的支付,则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人主张利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主体
没有协议。
未知协议
自然人之间
不付款利息
不付款利息
只有一方是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付款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是指就“借款期限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利息的逾期还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债权人对利息的逾期还款主张权利。
三。借款期限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注意这个规定也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过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司法解释利息)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个
定义逾期利率。
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四倍。
2
规定了借款期间的利率,但未规定逾期利率。
贷款人可以主张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
三
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
贷款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牌价标准利息计算
四
延迟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能确定利息的支付,则不予计算。
此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对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均有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后产生的下列利息相比,此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履约延迟期
债务的加倍部分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在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给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上述延期履行司法解释利息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双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以外的货币债务利息以债务人尚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1.75 ×延期履行期限。但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本解释施行时尚未完全履行的货币债务,本解释施行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执行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根据本解释计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规定。
因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回复,截至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包括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延迟履行期(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以利率变动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双倍部分债务利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以外的金钱债务利息×1.75×延迟履行期限。
两个计算结果之和就是延迟履行期间要收的债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及其他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不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部分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是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有没有法律文件,只要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都应当适用。即无论待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执行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
不及物动词其他问题
(一)砍头利率
“斩首利息”是指贷款人在支付本金时从借款人处扣除利息。有的提前扣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提前扣借款期限的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复利
所谓“复利”、“复利”、“滚雪球”,就是贷款人将借款人到期未还的利息重新计算到本金中利息。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式,这种约定经常出现在民间借贷中。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在结清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则可以将补发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作为后期贷款本金。超出利息的部分不应确认为逾期贷款本金。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偿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准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新旧法律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归还贷款之日的部分利息,起诉时适用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时间
贷款合同成立日期
计息期
利率
2020年8月20日前
不考虑
从合同成立到
贷款归还日期
当时适用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年利率不超过24%。
2020年8月20日之后
2020年8月20日前
从合同成立到
2020/8/19
当时适用的司法解释,即“两线三区”,年利率不超过24%。
020年8月20日至
贷款归还日期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该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2020年8月20日之后
从合同成立到
贷款归还日期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该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注:“二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定义。“两条线”是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起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上限为年息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为24%至36%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这也是“三区”的含义:①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此时约定利率合法有效,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②无效面积,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应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支付的利息。③自然负债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在贷款人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保护这部分利息面积,但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机关就不再干预,如果借款人诉请其返还或抵销剩余债务,法院也不会保护。
收藏!2022最新欠条模板在这里(附相关问答)
●民间借贷案例介绍,一文轻松搞定!
●
12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增加担保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
专业贷款人的识别标准
●
企业贷款纠纷案件的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声明:本文转载自“深圳微法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此感谢!
编辑:彭丽君
排版:王翘
审计:常陆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