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9 21:41:21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of case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作者:北京大学法鲍司法案例编辑组人格权是人权在民法上的体现,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of case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作者:北京大学法鲍司法案例编辑组

人格权是人权在民法上的体现,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以及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而享有的其他人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独立编纂了人格权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宪法原则。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大家总结了19个与人格权纠纷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1.张荣生等人诉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

【判决摘要】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界定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危险和损害,要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措施。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应当参照社会普遍接受的标准来判断。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共300期),2021年,第39-42页

【法宝引用代码】CLI。c]58660 . 48686868686

2.梁某某诉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名豪轩鱼翅海鲜大酒楼人格权纠纷案

[摘要]平等就业权不仅属于劳动者劳动权的范畴,也属于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的范畴。招聘广告中没有明确表示不招女性。对于并非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没有不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劳动者的性别就做出不合理的区别、限制和排斥,构成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期(总第291期),第35-41页

【法宝引用代码】CLI。C.312815911

3.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摘要] 1。民事主体应当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行使民主权利,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判断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总第289期),第45-48页。

【法宝引用代码】CLI。C.118613505

4.上海法拉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以评价的方式标注来电号码,即使该评价具有负面特征,也属于公众合法社会评价的范畴。如果安全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自动在手机用户的接听界面显示被标注号码的负面评价,其行为并不违法。除了号主能证明平台故意编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的内容对号主的名誉有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或帮助侵权。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共288期),2020年,第38-41页。

【法宝引用代码】CLI。C.116443055

5.周星驰诉钟健荣臻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1。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同一法律且未对法律适用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对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一致选择。

第二,当姓名权、肖像权具有商业使用权时,当事人只有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才能一并得到保护,包括属于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应纳入人格权损害赔偿范围。

3.人民法院在决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地位、经济状况、盈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结合权利类型和侵权方式。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共280期),2020年,第43-48页

CLI。C.96952563【法宝引用码】

6.陈邦荣、、陈诉、、李跃国、周福勇。

【判决摘要】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再次隐瞒债务,采取合理的自助行为,约定债务人到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如果债务人自身安全没有受到现实威胁,为了继续逃避合法债务,翻窗逃生,债权人将不负法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8期(总第274期),第44-48页

【法宝引用代码】CLI。C.84184885

7.尹瑞军诉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身体伤害,不提起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残,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生活成本增加,物质收入变相减少。因此,伤残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第41-43页

【法宝引用代码】CLI。C.71588807

8.刘天振诉孙、、李霞健康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经营日用品的个体店主在其经营场所内允许他人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作为场所提供者,应当对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他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第32-34页

【法宝引用代码】CLI。C.67961291

9.王继梅诉仪征龙兴塑料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河道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共248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9162518

10.、曾颖诉秦、、苏生命权纠纷案。

[摘要]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如果一个人在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中的行为本身没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没有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8643340

11.石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帖人在其微博中发布了未成年人受伤害的信息。如果该微博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相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共234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8323518

12.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生产者应当对其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自身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其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8104536

13.高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管理者的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仅应当保证其管理的场所或者设施的安全,还应当对移动或者使用场所内设施的人给予必要的警告、说明、通知,并提供必要的帮助,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地铁公司主要通过自动检票闸机控制乘客进出。地铁公司未对免费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做出合理安排和管理,导致乘客在无法知晓安全通行方式的情况下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9期(共227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7358973

14.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莉莉侵犯健康权、名誉权案。

[摘要]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或者诽谤的方法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一个人以自己触犯了法律为由对未成年人进行侮辱,并且该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则属于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5期(共223期)

CLI。C.4533639【法宝引用码】

15.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摘要]酒店经营者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应当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缺陷等安全风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旅馆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也应对经营场所的管理不善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共207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2120472

16.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名誉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名义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纠纷的,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监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银行提交的信息也是来自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不是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和侮辱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名誉权受损的后果应该是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相对封闭的,只有本人或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律原因可以查询系统中的记录。这些记录不在不特定人群中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能认定存在名誉权损害的后果。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共191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880256

17.李中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震泽律师事务所侵犯名誉权案。

【判决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出具律师声明时,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出具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已签字的律师声明。律师的陈述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由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共145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137237

18.李海锋等人诉姬野公安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判决摘要】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案件侦破的相关信息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尽最大努力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合法性、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不构成公安机关免除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律理由。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共124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72511

19.徐凯诉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案。

【摘要】声誉是指基于公民的观点、行为、功能和表现对其品德、才能等品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总体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和工作条件做出的评价,也是社会对劳动者整体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虚假的、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害。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共122期)

【法宝引用代码】CLI。C.67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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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民事案例

●民法典人格权司法适用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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