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23:24:20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情节恶劣”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驾驶机动车,出于竞争、追求刺激或者其他动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的行为,被刑法认定为追逐竞驶

详细介绍一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情节恶劣”

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驾驶机动车,出于竞争、追求刺激或者其他动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的行为,被刑法认定为追逐竞驶。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的行为是追求刺激和炫耀驾驶技术,驾驶功率过大的改装车,在公共道路上多次随意变道,高速行驶。他的行为被公认为追逐和赛车。由于上述行为人不仅主观上具有追逐竞驶的故意心态,而且客观上实际上实施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因此已经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严重威胁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基本案情】2018年3月5日21时10分,被告人杨某光、余某约定驾驶其摩托车寻求大功率摩托车刺激。他们约定xx路口为目的地,谁先到谁请对方吃饭。之后,杨某光驾驶自己(改装)的无牌本田大功率摩托车,驾驶套牌(改装)雅马哈大功率摩托车,从某新开发区35号经销店出发,在约定路口掉头,经光明路隧道返回杨某光住处。全程27.9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车站、学校、居民楼、大型超市。途中,两被告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密集的车流中反复行驶,多次闯红灯,曲折交叉,超速行驶。行驶至某路口时,杨某光、于遇到执勤民警检查,后驾车沿光明路隧道逃逸。 

2018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光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于的现住址。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于3月9日18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结果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两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断推理

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两被告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具有以下情节:(一)驾驶无号牌、无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二)超速行驶和许多慢行路段限速已超过50%的;(3)两被告多次插队闯红灯。从以上分析来看,他们属于

危险驾驶

sin中的“情节恶劣”;

2.被告人杨某光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某案中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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