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代通知黄金的法律依据浅谈劳动法中的“代通知黄金”所谓“代发通知”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下简称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劳动者
代通知黄金的法律依据浅谈劳动法中的“代通知黄金”
所谓“代发通知”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下简称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劳动者通知工资,并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不是通知的一种补偿。“代替品通知黄金”是民间常见的称呼,但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语。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表述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一、“代通知金”的前提
中国《劳动合同法》有六个条款(即第36条至第41条)涉及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只有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才有可能向劳动者支付“代发通知”。其他五种解散情形,并未规定必须支付“代付通知”。
第40条是关于无过失解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以劳动合同双方的意志为转移,也不是由于劳动合同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些客观原因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造成的。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提前一个月不给工人发工资,就要给工人发[/k0/]金。其目的是为劳动者找到新的工作提供时间保证。
二。“替代通知黄金”的应用
第40条规定了以下三种可能支付"代替通知"的付款的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首先,工人必须在工作中生病或受伤。这是相对于劳动者的工伤或视为工伤而言的,也是根据这种情况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第二,必须是医疗期满之后。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休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期限。1994年12月1日中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医疗的,根据其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与职工的工龄有关。医疗期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事实上,大多数工人经过治疗后都能恢复原来的工作能力。但是,有些劳动者虽然大病初愈,但工作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不能再完成原来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如果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同时达到以上三个要件,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一,工人必须是不称职的。中国原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颁布的《关于若干规定的说明》第二十六条,“不能胜任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二是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一定不能胜任。当劳动者不能胜任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相关的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使其达到岗位技能的要求,或者,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整适合劳动者岗位技能的岗位,使劳动者“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必须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搬迁、合并、资产转让等。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可能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或地方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的。
二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不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无法履行的条款,且双方达成一致,则无需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据本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是绝对情形,不存在类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一般条款,因此解释不应扩大。
三、“代通知金”计算基数
至于“代付通知”的基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可见“代发通知”的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不同的。前一个标准是“劳动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其主要特点是没有上限,后一个标准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其主要特征是“平均”和“下限和上限”。
值得一提的是,“代付通知”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是互斥的,不能兼得。前者来源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附带经济补偿金,后者来源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它们之间没有重叠关系。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而无需另行支付“代通知金”。
总结:以上内容是通知支付的法律依据,以及浅谈/[K1/]中“代付通知”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您了解代付通知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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