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区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8 12:29:10

导读: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如何区分挑起争吵滋事罪和故意破坏财物罪基本事实聂某等10人均为山东省泗水县圣水峪镇某村村民。2019年12月2日,山东水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如何区分挑起争吵滋事罪和故意破坏财物罪

基本事实

聂某等10人均为山东省泗水县圣水峪镇某村村民。2019年12月2日,山东水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龙公司”)与村委会签订花卉种植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之后,水龙公司向村委会全额缴纳了租赁费,但一直没有施工。2021年2月19日晚,水龙公司在未提前公示工程施工程序和时间的情况下,安排大车拆除施工。聂某等数十名村民听到施工噪音后,怀疑水龙公司盗取了村里的砂石资源。为维护村集体利益,他们陆续自发聚集在工地,与水龙公司项目工人黄发生争执。聂某等10名村民合力掀翻黄某的汽车,造成车辆损坏。经价格鉴定,受损车辆价值8479元。对聂某等10人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争论

第一种意见是聂某等10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滋事罪。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寻衅滋事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小题大做”或者“找借口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严重行为。本案中,水龙公司在施工前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了承包费,水龙公司的工程合法性已查明。黄某作为水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聂某等10人掀翻黄某汽车发泄情绪,损害值达到标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是聂某等10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破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聂某等10人的供述一致证实,水龙公司在施工前未在村里公示合法手续和施工进度,且是在夜间从事生产活动。聂某等10人错误地认为水龙公司盗窃了村里的砂石资源,其破坏财物的动机不是为了滋事、找借口,而是为了保护村里的集体利益,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评论和意见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客观上看,聂某等10人毁坏他人财物价值8000余元,均已达到挑衅情节严重的滋事罪和故意毁坏数额较大的财物罪的程度。对聂某等10人行为定性的关键是主观认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聂某等10人的主观动机是见义勇为和炫耀。如何准确区分挑衅滋事罪和故意破坏财物罪,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

准确把握两者所保护的法益。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这决定了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寻衅滋事罪必须以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该罪名主要保护的是整体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公众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全感。这是寻衅滋事罪与以特定个体、特定物品为犯罪对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最基本区分点。

第二,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系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以及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无事生非意味着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并无过错,行为人纯属任性胡来,借任意毁坏财物来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追求和树立针对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人逞强耍威风的心理优势。借故生非,意味着被害人可能对矛盾纠纷的引发有很轻甚至是微不足道的责任,但行为人为了显示己方势力,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实施与常理常情背离的毁坏财物行为。所以,《解释》规定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纠纷,如果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则作为排除行为人系借故生非的法定理由。因此,准确判断被害人在矛盾纠纷引发中的责任也成为准确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进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前提。

对于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矛盾纠纷造成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要重点审查犯罪原因证据,分清矛盾纠纷双方的责任,准确判断行为性质。

本案中,通过事件起因的证据,证明水龙公司的工程本身是合法的,承包费在施工前已经足额支付,因此村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矛盾。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该公司在施工前没有向村民充分宣传和告知项目建设的合法程序和进度,选择夜间施工。村民怀疑水龙公司盗窃了村里的砂石资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村里的集体利益,对本案进行了财产破坏。聂某等10人不逞强,不发泄情绪,追求扭曲的精神刺激。其行为不符合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定罪处罚。

第三,

重视考察行为人的品格证据。行为人的品格虽然不能作为一个罪名构成要件的法定要素,但有助于增强对于相似罪名认定的内心确认,比如行为人身份、前科劣迹、一贯表现等。

本案通过入户走访等一系列社会调查,核实聂某等10人为普通人。他们有的长年在外打工,有的常年在家务农。他们都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他们通常表现良好。结合聂某等10人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难以认定其主观上的寻衅滋事动机,为准确认定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提供了参考。

(作者单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07版第9959期

声明:此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其中包含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出处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私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

总结:以上内容是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聚众斗殴滋事罪与故意伤害他人财物罪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故意伤害他人财物罪有所帮助和参考。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