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权威解答!疫情期间在粤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8 12:18:37

导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权威回答!疫情期间广东员工工资如何支付海洋新闻疫情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工资?如果员工被隔离治疗,工资还能照常发放吗?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辞退被隔离治疗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权威回答!疫情期间广东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海洋新闻疫情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工资?如果员工被隔离治疗,工资还能照常发放吗?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辞退被隔离治疗的员工吗?

昨日记者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审理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将确保疫情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化解劳动争议,确保疫情防控任务的承担。

答复指出,在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且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照常支付,企业不得解除在此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在合理期限内缓缴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治规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指出,劳资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工资、休假、岗位等问题。受疫情影响停产的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福利等问题未能达成共识的,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合理期限未按有关标准支付生活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

《答案》明确,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要求企业职工到原疫情重灾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或出差,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企业可依据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不得以员工籍贯、户籍等有效身份登记严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此外,解答还明确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不能起诉或者上诉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答案的全文

1.2020年春节长假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用人单位在春节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首先安排补休;如果无法安排补休,则应向员工支付至少200%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又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照原工资计算办法处理。

2.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与其他节假日、医疗期、停工留薪期重叠怎么办?

产假、奖励假、陪产假(护理假)、停工留薪假、医疗期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不得顺延。2020年年假与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可以顺延,也可以由劳动者单独申请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丧假、事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协商安排。

3.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工人的工资福利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政区域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因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如用人单位已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自定福利假等。,用人单位应按有关休假规定支付其工资。未安排各类假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且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支付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

4.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怎么做?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以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在工人要求对新冠肺炎进行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应如何处理他们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在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应予支持。

劳动者未遵守政府疫情防治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在此期间请求支付工资的,不予支持。

6.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关闭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劳动者要求支付不能复工期间的工资,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安排未复工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应按正常劳动支付。

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自行设定福利假等各类休假的,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复工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前款所称停工期限的计算,自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起至用人单位复工或者劳动者复工的前一日止。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在2020年春节假期前履行相关程序后决定停产的,停产起始日为宣布停产之日。

发包人停工的起止日期从停工之日起至复工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其他各类节假日)。如果用人单位的发薪日在此期间内,不影响按照停工相关的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产后复工的,复工后再次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重新计算,两次停产时间不得累计。

7.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复工,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后,用人单位拒绝的,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要求经济补偿,是否应予支持?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患者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从疫情重灾区返回广东的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在家集中或者隔离的劳动者,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复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复工且超过合理期限未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8.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或合理延长工作时间,被拒绝怎么办?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用人单位,在春节假期延长或者限制复工期间,应当通知劳动者复工或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复工或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9.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在疫情重灾区或者原疫情重灾区工作、旅游但已被认定为低危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无正当理由或者相关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在疫情重灾区工作或者出差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运输防疫物资与疫情防治密切相关的,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有可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原疫情重危区工作或出差,但已被认定为低危区,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有可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10.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原疫情严重地区籍贯、居住地属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户籍、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属于原疫情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和隔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和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因疫情的影响拖延支付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是否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延迟支付工资不满30日的,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作时间、待岗等方式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以稳定就业。双方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4.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产,工资福利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未按上述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生活费和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15.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疫情防控期内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是否应当支持?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或者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解除在上述期间届满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1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治疗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该支持吗?

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17.患新冠肺炎的劳动者,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患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和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不计算在医疗期内。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医疗期从继续治疗之日起计算。

18.疫情防控时如何认定共享工人的劳动关系?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富余的单位将其职工借给缺工单位共享用工的,出借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但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19.职工患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应该怎么做?

职工患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20.劳动者因新冠肺炎死亡不属于工伤,其近亲属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死亡抚恤金。应该怎么做?

该职工因新冠肺炎死亡不属于工伤。其近亲属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节日待遇死亡抚恤金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或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应予支持,但已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除外。

21.疫情防控期如何把握仲裁时效、起诉和上诉时限、案件审理时限?

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疫情影响,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的,可以相应延长审理期限。

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在法定期间内无法起诉或者申诉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2.这个答案应该如何实现?

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参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于青、洪

广州日报全媒体摄影记者章程

总结:以上内容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权威解答!疫情期间广东员工工资如何缴费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