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呼和浩特最高人民法院电话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张某某因侮辱诽谤、企图限制人身自由法官被罚款、拘留基本事实2021年9月,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张与被
呼和浩特最高人民法院电话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张某某因侮辱诽谤、企图限制人身自由法官被罚款、拘留
基本事实
2021年9月,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张与被告抚顺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因鉴定结果与其预期不符,担心判决结果对张某不利,遂对法官生气,在法院办公室公然侮辱、诽谤法官,甚至意图限制法官人身自由。在场其他工作人员制止了其行为,并告知其不听劝阻的后果,但张某某仍不听劝告,一意孤行。经过法官耐心说服教育,张某某仍拒不承认错误。
治疗结果
张某某公然侮辱诽谤法官,既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侵犯,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行为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忻府区法院决定对张某某罚款2000元,拘留五日。
典型意义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也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依法行使权利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个人利益不能实现就侮辱威胁法官。本案中,张某某作为张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但张某某无视法律和法官的尊严,挑战司法权威。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彰显了惩治违法行为、维护法官权益的鲜明立场和导向,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形成崇尚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官权益的共识。
黄因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诋毁法官被罚款。
基本事实
2020年7月至12月,重庆自贸试验区人民法院执行了重庆某科技公司与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黄某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为发泄不满,黄利用其微信官方账号拥有大量粉丝的优势,制造舆论,向法院施压,抵制执行。他在自己的微信官方账号上发布了一篇严重失实的文章,称审判执行法官徇私舞弊,与申请执行人有不当利益。在多次传唤后,黄拒绝出庭,因为他在外地。电话释法,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诋毁法官的法律后果。黄在通话中态度强硬,拒绝删除诽谤文章,致使文章被转发阅读10万余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治疗结果
被执行人黄某在其微信公号上发表诋毁法官的严重不实文章,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名誉权,而且挑战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性质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重庆自贸试验区人民法院对黄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2020年11月20日,黄某被传唤至法院。经过理性释法和严厉训诫,黄某认识到了自己之前行为的错误,当庭进行了陈述,悔罪并对被诽谤表示歉意法官。同时,黄某删除微信官方账号不实文章,并连续30天向微信官方账号发布道歉。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某也达成执行和解,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网络空间不是非法的地方。利用网络对法官进行虚假诽谤,对法官和法院声誉的伤害更大。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容易产生舆论,扰乱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应依法惩处。本案中,微信公众号运营人黄利用其在微信公众号中拥有大量粉丝的优势,为发泄不满情绪,发表对法官的恶意诽谤文章,制造舆论向法院施压,反对执行,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名誉权,也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黄予以惩处,有力地保护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有力地捍卫了司法权威。
广州海珠区法院为不实举报的法官正名。
基本事实
2021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侵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李无端猜测法官故意偏袒张,败诉后对法院和审判长法官更加不满。他继续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部门举报法院偏袒张和审判长法官枉法裁判,给法官造成巨大压力和困扰。
治疗结果
2021年10月,海珠区纪委监委派驻区法院纪检监察组通过调阅公安出警记录、街道执法资料、产权信息、测绘报告等相关案件材料,并进行实地走访,迅速核查举报线索。最后认定举报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问题失实。纪检监察组向李通报了调查情况,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2022年4月19日,海珠区法院召开澄清说明会,纪检监察组向法官潘宣读了一封信,正式澄清不实举报。
典型意义
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举报必须真实合法地进行,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法官,也不得通过向法院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方式向法官施压。本案中,针对李的不实举报,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核查线索。纪检监察部门经过核查,公开澄清了不实举报,消除了不良影响,支持法官依法履职。
张诬告陷害法官被刑事处罚。
基本事实
2016年5月,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某园林绿化公司与焦某合同纠纷一案。张是本案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于2019年6月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称,其未到庭参加调解,涉案调解笔录、其在协议书上的签名及公司公章均为伪造或变造。法官涉嫌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请求对法官立案。
治疗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调解笔录和协议书上张某的字迹系其本人所写,公司印章系张某私自刻制。张承认诬告陷害法官。2021年4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张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监督是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途径。张试图以“监督”的名义让法官受到法律追究,严重触犯了法律底线,理应受到严惩。在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建立了诬告陷害线索移送机制和处理结果,依法惩处“黑”行为,坚决刹住不良作风,谁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为诬告者正名法官,扶持企业家,向诬告者亮剑,使/[/k2
冯某因侮辱殴打被拘留法官
基本事实
2019年8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上诉人冯与上诉人赡养费纠纷一案。因冯的诉讼请求仅得到部分支持,不服法院判决法官。他多次到法院扰乱工作秩序,当面或电话辱骂case 法官。2019年8月15日中午,法官在法院南门,突然看到冯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朝其驶来,我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在冯的指使下,冯不满12周岁的儿子坐在电动车后座,用水枪在法官处射出不明液体。冯下车后,推拉法官,追法官至附近一单位值班室。见法官。进入值班室后门被值班员反锁后,继续在门外辱骂法官。
治疗结果
辱骂殴打法官,指使未成年人共同实施伤害行为,侵害了法官的人身安全,妨碍了法院的司法工作秩序。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冯行政拘留15日。
典型意义
尊重和自觉执行司法判决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企图以威胁法官人身安全和尊严的方式阻止法官依法审判案件、妨碍司法公正、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因冯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多次扰乱法院正常秩序,无故辱骂法官,甚至殴打法官,严重侵害法官的人身安全,是对国家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冯,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众具有教育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冯周姚雷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呼和浩特最高人民法院电话的详细介绍,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懂最高人民法院电话的你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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