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时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解读专家:李国欣,北京大学教授,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李国欣教授解读了“中华人民
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时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李国欣教授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三要素,希望对文化工作者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解释:
这一条讲的是立法的目的。
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做出了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2015年初,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目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颁布,为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二,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要让人民过上富裕的物质生活,还要让人民过上健康富裕的文化生活。当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就是要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补短板、强基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民族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优秀的传统文化往往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承下来,在传承的过程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公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职责。
第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先进社会主义的灵魂。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共文化发展,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核心要义。
动词 (verb的缩写)坚定文化的自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说到底就是要坚定文化自信。大众文化服务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形式传播和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了解和认识党和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培育起来的革命文化和先进社会主义,是人民坚定的文化精神追求。
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繁荣发展文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的力量全面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化和均等化,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进一步繁荣发展。
七。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体现是文明素质的全面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是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全面滋养和培养人们的文明素质,全面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养,锻造合格公民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解释:
这篇文章讲的是public 文化服务理念。
法律定义的公共文化服务包括三个要素:责任主体、服务目的和提供的内容。
第一,责任主体。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是重要参与者。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是有宪法依据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这是宪法赋予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履行基本职能的体现。现代社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在我国的“十二五”规划中,公共文化服务被明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奠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主导的理论基础,这也意味着向全民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
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并不意味着政府包办一切。社会力量是重要的参与者。社会力量的参与是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公共文化发展动力的生动体现。
第二,服务的目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是为了满足人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不断增加,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政供给能力相适应。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强调“基本”。“基本”是提供内容的一个尺度,也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目前,我国通过制定国家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已经在内容、类型、数量和水平上满足了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三,提供内容。根据该法,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包括三类: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和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该法第14条界定并列举了什么是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哪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是指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文化资源、文化活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无论是否公共。其他相关服务是指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一些间接和辅助服务,如公共文化场馆的预约、注册、注册、验证、包存、引导服务等,以保证基本功能的实现。
亮点一:互联网加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整体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演出、法制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传输、互联网接入、群众/[/]等服务。
亮点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和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以优惠价格向公众开放。
亮点三:重点帮助贫困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优先帮助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援助。
亮点四:违法必究。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贪污、挪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的;擅自拆除、占用、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经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穆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精神生活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书。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政府在社会力量参与下,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平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率。
第五条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财政能力和文化特点,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主管部门文化承担综合协调的具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进共建共享。
第七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服务事业,促进公共服务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为公共文化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博物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宫和青少年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和文化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文化。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功能。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划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经济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共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方式,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促进基层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业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改建、重建,坚持先建后拆或者边建边拆的原则。改建、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要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定期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活动进行安全评估,依法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活动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率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引相关方面、专业人士和公众代表参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捐赠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学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传承活动文化。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免费或者优惠提供文艺演出、展览、电影放映、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国营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整体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阅读书报、观看影视、表演戏曲、普法、普及艺术、科普、广播、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公众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费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开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提供培训服务收取费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临时暂停开业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筹规划公众数字文化建设,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公众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众文化信息资源数据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发展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络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和网络化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化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提供移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国家重点增加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内容、节庆、体育健身等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为农村提供的书报影视等公共文化产品要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地区和留守妇女儿童集中居住的农村地区,提供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生活文化。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军队基层建设,丰富军营体育活动,加强军民融合。
第四十条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翻译和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持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志愿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者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建立管理评估、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通过转移支付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援助。
第四十七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贴。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益文化服务基金。,专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发展。
第五十四条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咨询反馈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public 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挪用公款文化业务经费的;
(二)擅自拆除、占用、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改变其功能和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向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业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和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3)收取的费用不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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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欢
编辑:约翰·杨
审计:陆瑾
边肖:379889082
每一个“点”,都是温暖每个“点”都是温暖的。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大众文化服务保障法时间的实施和解读的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众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公文化服务保障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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