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42号令,北京市高院|二年之内与两年之外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4 20:32:21

导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42号令,北京市两年内及两年外两年01案例概述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祥龙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不服市二中院(2021)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42号令,北京市两年内及两年外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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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祥龙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不服市二中院(2021)第17259号民事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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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称

刘维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和理由:

(1)一、二审法院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认定刘对其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承担举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2)现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刘在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足以推翻原判。

1.翔龙员工个人收入台账和工资支付记录中没有显示年假项目,银行对账单中也没有显示年假工资支付记录。

2.翔龙公司《员工手册》第3章第5条第12项、第6条第9项、第7条第10项规定,不按规定记录工作日志的员工将受到相应处罚。2008年至2021年,刘按照公司规定记录工作日志,从未受到相应处罚。

3.刘的日记可以证明刘在2008年至2021年期间没有休年假。综上,我们是依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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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认为

我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翔龙公司应对两年内安排刘年休假或支付刘年休假工资承担举证责任;两年以外的举证责任由刘承担。

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支持2019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5日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不支持此前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刘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综上所述,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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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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