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举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它关系:受害人与护工之间的关系及护理费赔偿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4 20:19:44

导读:比如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区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到它关系:受害人和护士,护理费的赔偿。护理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内。护理费发生在受害人损伤后,人在住院治疗、门诊治疗、

比如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区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到它关系:受害人和护士,护理费的赔偿。

护理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内。护理费发生在受害人损伤后,人在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康复治疗期间以及因损伤丧失(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期间,需要他人帮助完成生活自理事务时。住院期间,受害人请护士照顾是常有的事。出院后请护士,但相对来说,住院期间请护士护理更常见,在讨论护理费方面更典型。

受害人请护士照顾,交护理费。可以要求加害方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受害人找护士护理有两种方式:自己找护士或者加害方找护士。受害人支付护士护理费的方式有自付、加害方直接支付给护士、加害方支付给受害人和/支付给受害人 受害人支付护工护理费的方式对请求护理费赔偿的方式有一定影响。

就受害人要求护士自理而言,在受害人与护士之间产生护理服务合同关系,护士提供护理服务,由受害人支付报酬(护理费)。就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而言,护理服务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只在受害人与护士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对加害方产生法律效力。受害人与护士可以约定按一般护理等级标准支付护理费,也可以就高于平时护理服务质量的护理标准和护理费进行专项约定。这些协议对加害方没有法律效力,反过来加害方也无权干涉。由于受害人要对加害方的责任人行使损害赔偿护理费请求权,因此受害人有必要考虑护理费赔偿请求权的要件,如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的证明标准等。护士的护理费标准没有统一、固定的标准和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如果护工是加害方邀请的,加害方与护工之间可以订立护理服务合同关系,或者加害方与护工之间可以订立护理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两种情况下,支付护理费的义务主体是不同的。回到人身损害的护理费赔偿上来,上述两种护理服务合同都可能对请求权的行使产生影响。比如受害人自己支付护理费的,需要证明护理费是自己支付的,对加害方责任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加害方支付的护理费,受害人可能只知道这个情况。一般来说,加害方主张其支付了护士的护理费并提供了相应的支付证据,而受害人不需要提出这种赔偿要求。

就护理费的支付方式而言,支付方式的不同会影响护理费请求权的行使。受害人自行支付护理费的,应当向加害方责任人行使护理费赔偿权利,并提供护工支付护理费的证据。如果是加害人直接向护士支付护理费,此时受害人没有必要要求加害人赔偿费用。在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护理费,受害人向护理人员支付护理费的情况下,受害人与行为人需要和解,必要时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总之,与单纯考虑受害人与护士关系之间的护理服务合同相比,从个人损害赔偿方面考虑受害人与护士关系之间的护理服务合同是不一样的,要引起重视。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受害人与受害人的区别,涉及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K1/]与护士的关系及护理费赔偿。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受害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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