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什么叫受理行政案件,必要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考场 行政诉讼说到行政诉讼,无非是“民告官”,而以前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在事务上打官司并不常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司法
什么叫受理行政案件,必要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考场 行政诉讼
说到行政诉讼,无非是“民告官”,而以前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在事务上打官司并不常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司法体系逐渐完善,行政诉讼也随着法治的进步而逐渐完善和复兴。那么关于行政诉讼有哪些重要的考点呢?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诉讼。
(2)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定除外)
不可诉范围
不能提行政诉讼:共十四篇,前七篇勤考,掌握重点;后七项不常测试。
(一)国防、外交及其他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律文书不可诉。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和任免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国务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不再有诉讼。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由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明确授权的行为。
(6)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投诉的重复处理:如张三从海外携带大量化妆品回国,被市海关扣留,认为有走私嫌疑。张三不服,去省海关复议。结果张三去了市政府,市政府告知不在权限范围内;张再次复议,政府不予受理。此时的重复处理,因为没有任何实际影响,所以不能起诉。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的行为:比如内部审批行为,市政府向省政府要资金修缮楼房时,张三对此不服,所以此时不能起诉,因为内部审批行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
(10)准备、论证、研究、陈述、咨询等程序性行为。由行政机关为了作出行政行为而进行的:讨论是一个过程,讨论的决定可以被起诉。
(十一)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措施执行的除外。
(十二)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听取汇报,进行执法检查,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13)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意见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指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可以向信访局申诉国家机关的纠纷、冤假错案。信访局的工作是窗口工作,案件没有实质性处理是无法起诉的。
(14)对人民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兜底条款。
级别管辖权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注: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本条包括:(1)涉外案件;(二)社会影响较大的共同诉讼案件;(3)其他]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行政案件。
属地管辖权
(1)一般属地管辖权。
①一般案件:原告为被告,行政机关最初作出行政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人民法院。
③复议后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行政案件的受案含义、受案必要范围和考场 行政诉讼管辖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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