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追索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劳动者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摘要]在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单位经济损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是否应当承担赔
追索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劳动者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摘要]在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单位经济损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有裁判的不同意见和各种操作,导致用人单位,/[/]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全面总结了现行法律和判决案例对该问题的思路,希望对本文读者有所启发。
首先,提出的问题
2018年12月22日凌晨,A公司员工陈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驾驶公司小型客车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的左某相撞,致左某受伤。事发后,邹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主动到交警部门等待处理。交警认定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将甲公司、乙公司(保险公司)、丙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C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签订的商业三重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有证据证明A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C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商业三重保险的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这一抗辩,判决A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大为不甘心,认为肇事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完全是陈的过错,提出在商业三者险的拒赔范围内向他经济损失追偿。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从劳动者中恢复经济损失?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处理不一。本文希望通过对法律的梳理和司法案例的研究找到答案。
二。整理现有法规
在探讨用人单位追索权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现有法律或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的与该问题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1)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2009年发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履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替代责任,这是探讨用人单位追索权的前提。
(2)部门规章中涉及用人单位的追索权。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因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至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报酬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扣除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虽然涉及,但在司法实践中引用该法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例却很少。【作者通过微客先行(https://lawv4.wkinfo.com.cn/)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仅找到286个案例。],笔者总结原因有三:第一,该条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因为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原因”和劳动者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本条没有明确劳动者的赔偿范围。“经济损失补偿”是全额还是限量?我们怎么能确定?未知;第三,该条规定的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劳动者没有赔偿还是这一条只是不适用?不清楚。
在各省市工资支付条例中,笔者解读用人单位能否行使追索权,大致分为三种方式: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约定为前置条件。是一般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
2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河北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扣除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大部分关于工资扣除的限制,如《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都直接适用:每月不超过2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在类似法律关系中行使追索权
对法定代表人的追索权。《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对工作人员的追偿权。《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办案行为的。”
雇主对雇员的追索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受雇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第三,法官的判断方向
至于用人单位能否追回劳动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无法断然回答,要看具体案例。劳动关系具有内在的特殊性,与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等有着本质的区别。什么情况下可以恢复?还是满极限恢复?极限恢复到什么程度?都需要认真考虑。
(1)立法者把用人单位的追索权抛给了司法机关。
至于《侵权责任法》为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笔者或许可以在2009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在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找到立法者的意图:“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四条,常设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建议增加用人单位的规定和接受方个人向他人追偿的权利。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可以追偿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劳动安全条件,恢复条件应有所不同。对于哪些过失,哪些过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挽回,本法很难作出笼统的规定。用人单位其工作人员与个人服务就追偿发生争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处理。”因此,立法者将用人单位的追索权抛给了司法裁判,给予他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2)案例研究
劳动者因职务行为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适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但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单位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司法法官在个案中对这一问题进行判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追索权进行攻守,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作者整理的一些相关案例的摘要:
案例编号争议焦点裁判意见(归纳)
1(2018)京03民段519号是否应对亿恒物流公司的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①法律、法规及其他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赋予用人单位追索权;②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追偿权的行使需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③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应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2(2016)本案(晋02民段5643号)被告(公司管理层)是否应当对员工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①用人单位可依据《中炬集团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主张被告作为管理人员的责任;②用人单位主张被告应承担受伤员工的赔偿责任,双方劳动合同中未约定,不予支持。
3(2014)吴语钟敏字第2106号被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承担的问题。①被告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而应适用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违反其规章制度或双方的劳动合同。
4(2019)辽05民终1730号被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公司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根据被告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事件的发生应该是可以预见的。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没有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造成了损害的后果。被告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由于原告既是生产经营者,又是a 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对等,原告作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生产经营风险,被告作为a 劳动者是弱势方。根据刘的过错程度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2016)黑01民段1871号被告是否应赔偿因其工作失误给美利饮品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3000元?①被告作为专业会计,在工作中被他人欺骗,但未履行财务审批手续,造成美利饮料公司财产损失。②米里饮料公司未建立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未尽到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责任,对该事件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本案情况,确定袁媛对美利饮料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6(2015)被上诉人(合法民一字第1300号)是否应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60万元。①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业务利益的受益者,是业务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但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在劳动者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转移其经营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明显不公平。②用人单位未能证明被上诉人黄永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该行为与公司的实际损失有因果关系,拒绝支持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
从以上案例可以总结出几个判断:第一,用人单位是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正常履行职责时劳动者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前提,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3.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第四,基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追索权利的行使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结论。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A公司很不甘心。其认为肇事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完全是陈某的过错,建议在商业三者险的拒赔范围内进行经济损失追偿。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应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说服法院支持陈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二,证明有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双方的劳动合同。另外,A公司要对理赔损失比例有心理准备,将商业三险拒赔的经济损失完全转嫁给陈某,因此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最后,关于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和用人单位能否恢复,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国家赔偿除外。
第二,用人单位主张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行为不在此列;
三是劳动者对其造成损失的过错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四,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在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按程序制定并公示);
第五,追偿比例应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
(本文为作者原创,首发于《诉讼-自由阅读》)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追索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是什么劳动者造成的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追索权的法律基础有所帮助和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