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有合法来源。被诉侵权的软件是自己通过第三方合法购买的,还是被判决承担部分侵权责任?不公平吗?下面用(2022)最高法66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有合法来源。
被诉侵权的软件是自己通过第三方合法购买的,还是被判决承担部分侵权责任?不公平吗?下面用(2022)最高法661号案例来分析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软件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
托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山塔公司经营的网站使用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未保留《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要求的托米公司版权标识和链接,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山塔公司辩称涉案软件来自第三方,有合法来源,并向法院提交了其支付1500元在淘宝店“大华设计”购买“MetInfo//托米cms模板定制”产品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并且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复制品应该被制止和销毁。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会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可以继续使用。本案中,山塔公司提供的向案外人支付设计费的凭证显示山塔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从商品链接的名称和图片可以认定山塔公司购买的服务为涉案Metinfo软件,可以认定涉案侵权网站并非山塔公司自己制作, 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需要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托米公司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根据托米公司提交的合理费用,并参考相关因素,判决山塔公司赔偿托米公司合理费用3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并且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复制品应该被制止和销毁。如果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会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复制品使用人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可以继续使用。”因此,著作权侵权的计算机软件法律来源抗辩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的主观善意,即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二是有客观的合法来源,即软件复制品持有人能够证明其对该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山塔公司合法来源抗辩虽成立,但可免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一审法院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判令山塔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软件,并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令山塔公司承担托米公司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判决结果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编辑观点:
计算机软件与用于欣赏的图片、电影、音乐、文章、书籍等作品不同,用户通过使用软件的功能获得价值,一般需要多次重复使用;并且与实物不同的是,一份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可以被无限多次复制,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是侵权的主要原因之一。正因如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不仅保护善意用户通过正常渠道购买软件时不承担赔偿责任,还责令软件用户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从而促使软件用户在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时承担更合理的注意义务,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软件侵权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法律来源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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