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诉讼时效关于追索权的最新规定,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不合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双方可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自愿和解。一个合理的协议书确实对事故处理有帮助,但是如果赔偿协议
诉讼时效关于追索权的最新规定,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不合理
行人被撞致残。
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
胡先生驾驶轻型货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与行人王先生发生碰撞,造成王先生髂骨骨折,多根肋骨骨折。事故交警检查后认定,胡先生在醉酒驾驶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几天后,王先生的儿子代表运输队的王先生和胡先生在“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胡先生承诺承担王先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赔偿王先生其他各项损失57000元。双方均表示,本协议涉及的赔偿为一次性最终赔偿。签订协议当天,王先生收到了胡先生支付的全部赔偿金,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谅解书。此后,胡士泰被法院判危险驾驶罪。鉴于系自首,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后来王先生因多根肋骨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发现对伤者的赔偿不足。
再提起一次诉讼。
很快,王先生发现自己亏了。他签协议的时候得到的信息是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胡先生涉嫌酒驾,所以他做了很大让步。现经协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赔偿12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胡先生和保险公司均认为,胡先生与王先生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保险公司不应再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再次赔付,保险公司会向胡先生追偿,胡先生存在重复赔付的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除了产生的医疗费用,胡先生还获得了超过135,000元的合理赔偿。法院认为,虽然胡先生与王先生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但协议中并无保险公司参与,不能认定为王先生放弃了强制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保险公司和胡先生提出了反驳意见,但法院认为,协议中确定的5.7万元,除了法院认定的部分损失项目外,还包括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与法院认定的13.5万余元的具体损失大相径庭。如果从协议内容来推定,王先生是在放弃保险利益的前提下与胡先生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显然有失公允。综合考虑王先生在协议签订当天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胡先生予以从轻刑事处罚。因此,对协议的解释应当有利于伤者,不能视为王先生放弃保险利益。在医疗费用方面,胡先生已经先行垫付,而先生也不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强制险。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项下赔偿王先生11万元。目前,本案二审已维持原判。
被交通事故损坏
被侵权人应注意维护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83条规定,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索权诉讼时效期间从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的义务,被侵权方应注意维护自身利益,以免伤害自身权益或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文/郑雨欣(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诉讼时效关于追索权、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不合理的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诉讼时效关于追索权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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