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消法55,仅通知买卖合同 存在问题中的车辆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自:天津高发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
新消法55,仅通知买卖合同 存在问题中的车辆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天津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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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市场价买辆好车
这应该是值得高兴的事情。
发现车辆第一次投保时已经损坏。
赔偿多少?
案例详情
王某通过中介以低于市场价26.3万元的价格从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在4S店进行首保时,发现车有召回信息,没有保修和三包。故起诉某汽贸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告知汽车质量受损情况及存在召回信息,构成消费欺诈,要求该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王某与安汽车贸易公司
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当汽车贸易公司出售车辆时
被损坏的汽车的状况
在买卖合同中
通知
买方
从欺诈的必要性、购买价格、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涉案车辆的维修情况等方面来看,某汽贸公司
不存在的
意图隐瞒信息,
不构成消费欺诈。
但是经销商没有及时这样做。
车辆召回信息的披露
侵害消费者
知情权
综合因素
确定合适的汽车贸易公司。
赔偿王
8万元
失去
在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领域,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消费欺诈的规定。
对于经营者欺诈的认定,应当是
全面的
经营者作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使消费者出于对价作出错误决定。
人民法院在具体审查时,将综合审查,全面把握各方过错、损益对等、利益平衡等因素。这也提醒广大经销商,要注意切实履行商品信息公开义务,依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总结:以上内容是新消法55的详细介绍,仅在买卖合同中告知车辆存在问题。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新消法55诈骗的认定和赔偿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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