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什么意思,法人是什么意思,「学习笔记(民法)」20220113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22:09:52

导读:自然人是什么意思?法人是什么意思?"学习笔记 (民法)" 20220113第二讲:自然人(第一部分)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定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自然人是什么意思?法人是什么意思?"学习笔记 (民法)" 20220113

第二讲:自然人(第一部分)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定义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人格,做人的资格。

2.原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原则上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有两种例外:一种是胎儿既定利益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3.例外1(胎儿的继承利益)

胎儿原则上尚未出生,无民事权利能力。然而,根据“民法法”第16条,在继承、捐赠和其他利益方面,胎儿也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与胎儿继承保留制度相联系。

比如老王去世的时候,父母健在,妻子怀孕。这时候老王的遗产要分成四份,一份给老王的父母,一份给妻子,一份给孩子。为儿童保留的一部分是“遗产保留制度”。胎儿顺利出生,这个是孩子的。胎儿出生时为死胎的,该预留遗产视为老王的遗产。

4.例外2(保护死者的个人利益)

民权≠民事利益。自然人死了就不享有民事权利,但是个人利益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区分死者身份是否英雄,保护机制略有不同:

(1)死者是英雄。

(1)侵害英烈个人利益的行为损害社会共同利益的,原则上由英烈近亲属以个人名义起诉。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起诉的,检察院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公益诉讼)!

注:根据Code 民法第1045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

②侵害英烈个人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损害社会的共同利益,只有英烈的近亲属会起诉,检察院不能起诉。

(2)死者是普通人。

只有近亲才会起诉。同时,近亲属起诉资格是有顺序的。根据法典第994条"民法"配偶、父母、子女∈先诉。如果没有第一顺序,其他近亲属可以起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定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只有自然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涉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自然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则不予考虑,不涉及“民事行为能力”。例如,5岁的小王写了一首诗,他的写诗行为∈创作行为是a

2.分类

自然人根据“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三类:完善人+限制人+无。

(1)完全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例:老王已满18周岁,精神智力正常→老王是一个完美的人!

例:小王满16未满18,却打工赚钱养活自己→老王完美!

(2)限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小王已满8周岁,但未满18周岁。他精神智力正常→小王受限!(注:16岁以上18岁以下挣钱养活自己的除外)

例:老王年满18岁,但精神不完全正常或智力不完全正常→老王限于人!

(3)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小王不满8岁→小王是无名小卒!

例:老王/小王精神完全不正常或者智力完全不正常→老王/小王是无名之辈。

3.分类的法律意义。

(1)完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限于由一个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①如果是营利性的或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与完全人相同;②①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不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一个同意追认的完美的人。

(3)任何非由任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哪怕是纯盈利,也是无效的!

第三,无限人的司法认定

成年人为无限人的认定关系到自然人的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必须由法院判决认定。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下特别程序:

1.谁可以申请?

根据Code 民法第2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可以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老王的近亲属、债权人;

“相关组织”一般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残联、民政局、学校、医疗机构、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2.你想申请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您需要向自然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3.怎么听?

验收后需要鉴定!鉴定不占用审限,立案后30天结案。一审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总统的签字可以延期!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单独审理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陪审员不能参与!

4.判决可以撤销吗?

遇有新的情况,可以证明原认定无限人的原因已经消除。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原判决。

四。自然人的“住所”

1.“居所”是指自然人经常长期居住的中心居住场所。需要满足两点:①主观:停留时间长的意思;②客观:经常居住的事实!

2.“居所”≠“居所”。“居无定所”,可以有多处住所,但“住所”只有一处!

3.“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如果有“经常居住地”,那么“经常居住地”=“居住地”。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为住所。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从自然人离开“住所”没有任何消息之日起计算。

5.《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民法管辖”。“合同履行地”与属地管辖权有关。

“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合同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收取货币一方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不是支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法;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民法”管辖。当被告是自然人时自然人“住所地”的确定关系到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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