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在明律律所排名第一,最高法院判决房子被庙会强拆■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分部工作。(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涉案房屋虽由房屋所在庙会成员拆迁,但并不意
北京在明律律所排名第一,最高法院判决房子被庙会强拆
■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分部工作。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涉案房屋虽由房屋所在庙会成员拆迁,但并不意味着庙会成员个人应作为民事主体承担强制拆迁的法律责任;但应认定权力主体和非权力主体是在共同故意、共同参与征收拆迁的基础上实施强制拆迁的。
村民委员会、庙会等组织只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辅助人员和助手,就像他们的“伸出的手”。——(2021)最高法行政判决第456号。
【经典强拆手段再现:区里建美丽村镇,村里联合帮忙“背锅”】
湖南省衡阳市某公司在该市某小区拥有两套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可面积700多平方米。
自2015年以来,当地政府开始推动所谓的“美丽宜居小镇建设”项目。镇政府成立了以协调指挥部和办公室为主体,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同年下半年,当地多个村18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发起成立a 庙会,报镇政府批准后,对某公司的上述两处房产进行强制拆迁。房子被拆除后,区政府在原地建了一个文化广场。
完全合法的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被一群村民强行拆除[/k1/]。房屋被拆后,区政府多次找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某公司在补偿问题迟迟未解决的情况下,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判令其对房屋遭受的损失进行行政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区政府赔偿其损失138万余元。然而,某公司没想到的是,在二审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强拆是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但当地派出所对在场群众的询问证明了村民庙会实施了强拆。因此,法院认为,一审对强拆主体的推定没有依据,某公司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此诉讼是不合格的。二审裁定驳回某公司的诉讼,撤销一审判决。胜诉的判决变成了连实质审判都没能进入的裁定,驳回起诉。
,某公司对这一改判当然无法接受,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那么,在这样一个区政府发起项目,村民组织自愿站出来强拆的典型案例中,最高法院法官会给出怎样的判决?【最高法院经典裁判再现:“延伸之手”依旧,只是这次叫“庙会”]
Division 明律注意到公开审理许案的正是耿宝健法官。最高法院在裁判中有条不紊地提出了以下三个重要观点。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商品房只能由县级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拆迁。本案中,区政府发起建设美丽宜居小镇项目,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其所在地被建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因此,可以看出,所涉及的项目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在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
那么,对于这类项目,法律法规只赋予县级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相应的强拆房屋的权限,而村民自发形成的“庙会”作为民事主体,根本没有强拆房屋的权力。
据此,从“权责一致”的角度来看,涉案房屋被非法强制拆迁的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而不是庙会为其背黑锅。
2.虽然可以证明本案涉及的拆迁是庙会成员所为,但综合审查本案证据来看,“庙会”只是区政府实施工程的助手和帮手,如同其“伸出的手”,两者与房屋强制拆迁有着共同的意思联系。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房屋拆迁后的土地由区政府使用,区政府多次与原告某公司协商补偿事宜。这些事实都证明区政府实际参与了强拆,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负责。
3.二审法院以被告不合格为由,直接驳回错误。裁判明确,在行政诉讼中确定正确的、合格的被告是原告和法院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原告的起诉状是根据初步证据确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可视为“确定的被告”;
至于起诉状中陈述的被告是否正确、是否合格,有待法院进一步审查认定。即使法院认为某公司错误列名被告,也应协助某公司准确认定被告,并对其进行解释和引导,而不是驳回其诉讼。
同时,最高法在判决书中还强调,涉案房屋被强制拆迁后,区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补偿/赔偿义务,在与某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尽快依法作出补偿或赔偿决定,确保某公司的损失能够尽快得到弥补。
“违法强拆发生后,行政机关不积极救济,长期拖延,或者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增加了补偿安置成本,也扩大了国家的赔偿责任,损害了其依法行政的形象。”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原中院一审判决。被拆迁人某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历经波折得以维护。
在明律分部的最后,我想提醒大家,
“延长之手”这一重要裁判观点已在多个最高法裁判中被适用,具有十分积极的参考借鉴价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庙会、开发商等民事主体究竟是在“协议搬迁”性质项目中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还是在政府主导的公共利益需要项目中试图发动“帮拆”“助拆”,是一个在个案中必须通过证据查明的事情,容不得任何含糊。“强拆主体推定规则”要求区县政府“自证清白”,否则应承担强拆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怪罪村民,躲在幕后渔利。就本案而言,如果违法拆迁的责任应该由村民自己承担,那么涉案村民将面临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指控,他们将因其“欺骗”行为而锒铛入狱。显然,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毫无疑问,本案中这种判决意见和规则的逐步确立,的确是广大被拆迁人的福音。大家要给最高法院的法官点个赞!
附:(2021)最高法民初字第456号行政判决书全文。
https://mp.weixin.qq.com/s/bGMTafE-JN74EYsRBXpvvQ
版权声明:本文为明律分部北京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在明律司事务所排名的详细介绍,最高法院法官:房子被庙会组织强拆。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价值有所帮助和参考。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