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什么是法律风险,股权 法律风险一.股权公司股东是谁?股权作为持有人,即张三与李四约定,由张三实际支付李四名下A公司股东的登记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明确的问题是,A公司的股东是
什么是法律风险,股权 法律风险
一.股权公司股东是谁?
股权作为持有人,即张三与李四约定,由张三实际支付李四名下A公司股东的登记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明确的问题是,A公司的股东是谁?
对于这个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已经明确,实际出资的人张三称为实际出资人,股权登记在李四名下,李四的登记人称为名义股东。此外,《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还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那么股权既然是登记在李四名下,就法律而言,李四是股东,A公司只承认李四。如果A公司有其他股东,如王五、刘妈,只能认定李四、王五、刘妈是股东,张三不是股东。对于王五刘妈来说,李四只是公认的股东。在实践中,“隐名股东”只是一个理论上的说法。听起来也像是股东。实际上在法律上称为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没有隐名股东的概念。
二。股权八法律风险
股权托管协议的本质是一个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才有效。但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委托协议有效,张三仍不是a公司的股东,张三与李四发生纠纷后,张三只能受合同法保护,在a公司没有发言权,在股权托管协议有效的背景下,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八种可能的法律风险情形。
1.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后,李四作为股东分得100万元,李四根据股权托管协议的约定将分红转给张三。如果李四不转给张三,张三可以起诉李四付款,受股权的代管协议约束。但张三只能向李四主张这笔钱,不能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直接向A公司主张这笔分红,因为张三不是A公司的股东,在A公司没有发言权。
二。如果张三不想做实际出资人,张三可以指示李四转让股权,比如100万元,李四从股权的转让款中再转让100万元给张三。如果李四不给张三转账100万,张三可以李四违反股权代理协议为由,起诉李四支付股权转账款。
三。股权作为一项综合权利,除了投资收益外,还有参与重大决策和任命管理者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者,主要体现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上。如果李四作为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就是在张三的指挥下。如果张三要求投赞成票,李四应该投赞成票;如果张三要求投反对票,李四应该投反对票。但是如果李四不服从张三的指挥,张三让他投赞成票,李四投反对票怎么办?这一点上,李四的反对票仍然有效。A公司只承认李四是股东,只承认李四的一票。张三不能直接找A公司声称自己是公司的真正股东。李四的票不算,应该是赞成。对于A公司而言,张三只是实际投资人,其权利只能通过股权代理协议向李四主张。李四对协议投了反对票,张三事后只能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四。李四背着张三以100万的价格把股权卖给了丁琪,而丁琪已经出了100万。这时,丁琪能够得到这个股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丁琪善意取得股权。实际上李四登记为a公司股东,根据外在主义,李四是股东,他的处分权股权意味着他有处分权。但如果第三方不能这么容易拿到股权,就要用无权处分和第三方丁琪的善意来制衡,这也是为了平衡实际投资人张三的利益。d、如果受让方股权给予合理对价,且主观上是善意的,张三不能站出来主张股权是他的,应当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动词 (verb的缩写)如果李四因为借款或者担保欠了丁琪的钱,最后丁琪会执行李四的财产,但是李四名下除了这家公司A 股权没有其他财产,丁琪肯定会以李四的名义执行股权。这时,三站出来阻止对股权的执行,理由是他是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张三能否利用基于股权的实际权利对抗善意第三人持有协议,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但实践中此类纠纷较多,大多体现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笔者查阅了19年至22年的50余份法院判决,发现司法实践中有几种观点,但因问题复杂,此处不便展开,后面会单独写一个。
不及物动词张三欠丁八钱,张三名下无其他财产。然后丁霸才知道,李四名下登记了一个股权,其实是张三。丁霸有证据证明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股权代理协议。这时候丁霸就会想执行李四名下注册的股权。对这个问题/但真的是张三将要面对的风险。
七,也就是张三不想在背后指挥李四,想做A公司名副其实的股东,也就是常说的隐名股东的命名。对于这个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此时张三要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还是要看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需要甲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这时候就要区分匿名投稿是否完全匿名。在完全匿名的情况下,A公司的其他股东王五刘妈与李四一起经营公司多年,却不知道李四背后还有张三。张三与李四的股权代理协议仅限于他们两人。这时候张三要想成为记名股东,无异于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但如果张三与李四签订股权协议,王五刘妈从一开始就知道并认可,张三随时可以成为股东。
八。前七种情况风险都有可能是实际投资人张三面临的。对于张三来说,最严重的情况风险是投资亏损,对于李四来说,可能的情况风险是抽逃出资或者补足出资的责任。如果张三抽逃出资,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李四作为傀儡股东是不知情的。A公司债权人在得知A公司股东李四存在出资瑕疵后,会要求李四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涉及到外部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在工商登记中的信托利益,李四不能以自己是名义股东为由对抗债权人,李四仍然要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承担责任后,李灿向实际投资人张三索赔。但李四能否得到足够的赔偿,还要看张三的还债能力。如果张三资不抵债,李四只能独自承担损失。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企业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股权和法律风险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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