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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法官会见当事人的若干规定》,旨在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及时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畅通当事人会见法官渠道,规范法官会见当事人的程序。
《若干规定》共十二条,明确了法官会见当事人应当遵循理由正当、程序规范、立场中立、场合特定、责任明确的原则要求。强调应当有两人以上与当事人共同出席会议,禁止私下或者单独与当事人见面。会见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避免对案件先入为主,不向当事人透露案情,不发表偏颇意见。会见地点一般应安排在法院接待室、法庭等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若干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五种方式联系法官:即通过案件监督卡上载明的诉讼服务电话预约会见法官;通过填写传票、送达回执等材料的办公电话联系法官;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法官;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通过内部电话联系法官;到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在“无能为力”的反映窗口向法官登记。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规定了法官会见当事人的时间和方式,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会见当事人或者不按规定会见当事人的法官的投诉和处理。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详细介绍一下、畅通联系人渠道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您了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所帮助和参考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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