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然人的投资或持有方式是什么企业类型,自然人股权投资自然人股权投资税系列之一自然人进行股权投资时,出于减轻税负、实现股权、引入合伙人、引入资本等方面的考虑,持股方式有
自然人的投资或持有方式是什么企业类型,自然人股权投资
自然人股权投资税系列之一
自然人进行股权投资时,出于减轻税负、实现股权、引入合伙人、引入资本等方面的考虑,持股方式有多种。本文从“商业”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这个方法最简单直接。最终实际受益人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方权利、责任、义务明确,第三方(包括监管机构、投资者等)能够直观了解真实情况。比如宋江投资梁山公司,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梁山公司注资,以个人名义持有梁山公司股权进行注册。
如图1所示:
二。委托他人代持股份
当自然人不方便或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时,可以考虑以“代他人持有股权”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持有股权。实际股东([/k0/]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股份名义持有人、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委托持股事项、双方的权利、责任和股权收益。
比如宋江投资梁山公司,不想以个人名义持股,可以和李悝jy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李悝jy代替自己成为梁山公司名义股东。
如图2所示:
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委托持股进行规范,但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说明委托持股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利,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前款所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权归属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定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注意:
1.委托持股一般是基于实际股东不愿意“出名”。所以委托持股协议一般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一般人是不知道的。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是针对有限公司的,对股份公司的持股行为没有规定。
3.股份公司上市或挂牌时,对股权是否清晰有明确要求。如果存在委托持股情况并被披露,将被认为股权不清晰,要求恢复股权持有!未被发现的股权持有存在法律风险!
以上两种持股情况的相似之处在于自然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这种持股方式的一个弊端就是“两次持股的差距”!
三。通过设立有限公司持股
为了避免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空间差”问题,当自然人股东投资一家公司时,可以成立自己的持股平台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比如宋江投资梁山公司,可以先成立“宋江控股有限公司”,用宋江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梁山公司,如图3所示:
通过参股公司投资持有梁山公司股权,宋江有以下收益:
1.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比如梁山公司的利润要进行分配,或者梁山公司用留存收益增加注册资本\股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宋江控股公司可以将梁山公司的分红收入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从而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的便利性。假设宋江想把梁山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高俅。如果宋江直接持有梁山公司股权,当梁山公司为有限公司时,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宋江不能将股权转让给高俅。如果宋江通过控股公司持有梁山公司的股权,宋江只需要将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高俅,就可以避免梁山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它操作简单,程序简单。
3.容易引入资本,规避风险,壮大实力。如果宋江在梁山公司的资本不足,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想引进合伙人,也会规避一些风险。这时候宋江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引入合伙人作为小股东。一是获得了投资梁山公司的资金,二是获得了合作伙伴的支持。只要宋江保持对控股公司的控制权,他对梁山公司的影响力就不会被削弱。
缺点是:
1.一般来说,有限公司应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在引进的合作伙伴实力雄厚或者资金较多的情况下,如果一系列相关协议不配套,可能会削弱宋江的影响力。
2.参股公司要做好相关的税收筹划,否则可能会增加股东的税收负担。
四、通过设立单一企业或合伙企业持股。
同上,为了避免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空间缺口”问题,除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外,还可以设立独资或与他人合伙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比如宋江投资梁山公司,可以先与宋江设立独资合伙投资梁山公司。用于持股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在实践中,有限合伙被广泛使用。
如图4所示:
宋江通过持股平台合伙公司投资梁山公司时,其优势在于:
1.股权转让的便利性。当宋江要将梁山公司股权转让给吴勇时,宋江只需要将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给吴勇或者吴勇加入合伙企业,就可以避免梁山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操作方便,程序简单。
2.可以通过合伙企业引入资金壮大实力,也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到出资少但话语权大的目的。即宋江投资梁山公司时,希望通过引入资金来扩大自己在梁山公司的话语权,但又不想投入太多资金。宋江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执行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介绍吴用、柴进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因为宋江是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宋江可以用更少的钱控制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相对于有限公司的一个优势是,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必纳税。同时,合伙企业的“人性”使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等方面更加灵活。
缺点是:
1.在税负方面。梁山公司分红时,或者梁山公司将留存收益转为股本时,宋江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定合伙人需要将合伙企业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梁山公司上市后会分红或送股转股。自然人合伙人不能适用差别化税收政策,企业合伙人仍需将其所得份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方面,以合伙企业为平台持股的税负更高。
合伙企业之所以具有税收优势,主要原因在于“核定征收”。但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2021年第41号财税公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股权投资的,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杜绝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控股投资的核定征收,让他们的税收优势荡然无存!
动词 (verb的缩写)通过建立多层结构持股
自然人的持股平台可以设置一层,可以选择一种企业形式,也可以设置两层以上。两种企业形式可以不同组合使用,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也可以用来规避风险,或者方便融资,引入合作伙伴。如图5所示:
这样一来:
1.宋江控股有限公司可作为宋江(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避免宋江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可考虑从宋江(有限)合伙企业领取执行事务报酬。
2.在有限合伙层面,可以引入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同时可以引入资金。在引入合伙人时,可以在不同阶段给予不同的保费,也可以方便现有合伙人退出。
另一种多层架构,如图6所示:
这样一来:
宋江一人股份有限公司A是宋江全资拥有的公司,充分代表了宋江的个人意志。A 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宋江股份控股有限公司B是宋江利用与他人合作,引进合作伙伴、资金,扩大企业规模的公司。股份制控股公司还可以有控股公司C、D、E,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在各种情况下可以控股或共同控股或不控股。
其他多层结构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并可以通过举一反三来补充。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什么是自然人投资或持有企业类型、自然人股权投资持股方式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自然人投资或持有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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