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自有资金计算公式,政府采购知识问答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1 22:53:33

导读:借款人自有资金计算公式,政府采购知识问答政府采购知识测验一、新建房屋电梯采购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答:对于新建房屋,电梯是实现其基本功能的必要设备,因此电梯采购属于工

借款人自有资金计算公式,政府采购知识问答

政府采购知识测验

一、新建房屋电梯采购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答:对于新建房屋,电梯是实现其基本功能的必要设备,因此电梯采购属于工程建设相关货物的采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且高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政府采购采购预算必须公开吗?不公开购买预算是否违规?

答:必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披露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采购预算金额以财务部门审批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

3.采购活动开始前一个月是否必须公开采购意向?

答:要求是最迟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公布。原则上,越早越好。

四。AAA证书可以设置为评分因素吗?

项目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规定,AAA重服务守信用、AAA重质量守信用、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每张AAA证得2分,满分8分。这个设置可以吗?

答:没有& # 34;AAA服务信得过单位”“AAA质量信得过单位& # 34;“AAA信用管理示范单位& # 34;”AAA重合同守信用& # 34;此类证书不能作为评分项目。由于这类证书是企业自愿申请的(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的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密切相关,有的要求企业经营期在7年以上,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必须达到行业龙头。同时,根据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新设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这是对设立期的限制,是对新公司的歧视。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是变相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状况作为评价因素,对新设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构成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五、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规模条件能否作为评标因素?

答:不是。规模,无论是作为资格或评价因素,都构成了对中小企业的差别或歧视性待遇。

不及物动词公开招标中的采购要求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要求应包括目标功能和政策功能、相关标准、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服务标准、验收标准等七个部分。

七。复查后发现资格审查有误,如何处理?

答:发现的错误必须改正,但不是重新评价的情况。因此,建议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依法对评价活动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错误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单一来源采购是找专家论证然后网上公示?

答:可以,先请专家论证,然后在网上公布。达到公开招标金额的货物和服务拟从单一来源采购。根据要求,& # 34;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的独特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是公示中必须载明的内容。因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由相关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然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九。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被“质疑”怎么办?

回答:单一来源无质疑无投诉,供应商只能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经论证认定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经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论证和公示情况报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X.回答问题和询问的时限是多少?

根据《质疑与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供应商的询价。

XI。关于政策支持的范围

1.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无保留份额的货物采购项目,保留份额项目中无保留份额的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是小微企业做的,可以享受6%-10%的优惠吗?是否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为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为中小企业生产并使用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多个采购标的,每个采购标的应由中小企业制造。问题中提到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大企业提供的采购标的都是小微企业做的,可以享受价格评估的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同时为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制造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的,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一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经销商处获得货物,而不是直接从制造商处获得。很难知道所有厂商的员工、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数据。如果厂家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无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中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投标人希望获得本办法中规定的政策支持,就应该从制造商那里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如果对相关厂家信息了解不够,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该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的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得对所涉及服务的承包商提出要求;在项目采购项目中,项目应由中小企业承担,对涉及的货物和服务承包商的生产厂家不作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承包商应当是中小型企业,不得要求涉案货物的生产厂家。

5.联合体对于适合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是否享受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联合体各方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包和承担的,联合体视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预留股份政策;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小微企业制造、承包和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预留股份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与大型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对持股比例有要求吗?管理关系意味着什么?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负责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所持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没有出资和持股关系的单位的其他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与大型企业有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十二。关于中小型企业采购可能性的信息。

《办法》第六条中的“基础设施限制”是什么?

答:“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限制。购买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十三。关于保留股份

1.《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适合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将这些采购项目总预算的3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总预算」中的「该部分」指的是什么?

答:“该部分”是指适用于中小企业的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的采购项目。

十四。关于价格评估折扣

1.在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份额无保留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如果是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都做的,是否会扣6%-10%的价格?如果是,是扣除整个报价,还是扣除小微企业制造的商品的报价部分?

答:根据《办法》规定,题目中提到的货物采购项目包含多个采购标的的,只有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都是小微企业做的,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抵扣政策。小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如果是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都做的,则不享受价格抵扣的相关政策。

2.是否有必要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实施价格评估优惠政策?如果有,中型企业享受价格抵扣吗?

答:对专门为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估优惠政策。

3.《办法》第九条规定:“对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值的,价格分值在原报价基础上提高3%-5%。”如果工程建设项目小微企业价格分满分,是否需要在满分的基础上增加3%-5%的价格分值?

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小企业价格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即使小微企业价格分值满了,也要享受优惠政策,给予加分。

4.《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的合同总额30%以上的……”这里的“小微企业”是指货物采购项目中的企业本身,还是根据第四条,什么样的企业制造其提供的产品?

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的“小微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为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承揽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十五。采购对象所属行业的确定。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对象对应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应指定每个产品的行业?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和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对象对应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所属的行业。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对象的,应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对象对应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行业分类标准,供应商可以判断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现行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以及其他未列出的行业。

十六。关于中小企业的声明信

1.附件1《中小企业情况说明函》规定,新设立企业无以前年度数据的,不得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所有新成立的企业都归入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的企业要参考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出真实的判断。如果认为该企业属于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供应商应在《中小企业声明》中填写相关企业的详细信息(包括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和已签署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请问联合体和分包商需要以声明函的形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以联合体形式分包的,中小企业申明信应填写联合体中或已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

3.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可以享受政府采购活动中《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以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的声明函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项目的所有建设单位均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所有服务均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担)”。这是否与《办法》规定的联合体参与、分包等措施不符?

答: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或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包或承担。供应商应在声明函的“项目名称”部分注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十七。其他问题

残疾人福利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营企业等社会组织能否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答:关于残疾人福利单位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相衔接的措施。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政府采购(财库〔2017〕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政府采购向政府购买服务

1.定位不一样。

政府采购是常规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改革事项,旨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

2.定义上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提供的服务项目交给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者,并根据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3.实施主体存在差异。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CPPCC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注: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公益性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立的群团组织等。不能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购买者。

4.目标不同。

政府采购的标的物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包括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服务。

5.承担主体有差异。

政府采购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政府购买服务承担单位包括企业、社会团体(不含财政拨款保障的团体组织)、公益性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符合条件的个人。

注: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6.购买方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目前政府采购的方法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咨询。

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应通过公平竞争确定,采购环节的实施和管理按政府采购法制执行。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性质是什么?是财政资金吗?

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都是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概念已不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款资金视为财政资金。

20.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超过公开招标量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吗?

答: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高于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还是低于公开招标金额或采购限额标准的,都不能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二十一。国家为企业投资的设备可以政府采购购买吗?

回答:有两种情况。如果财政部门拨款给企业,企业用财政资金购买设备,此时,购买方是企业,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所以不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购买;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设备,然后赠送给企业的,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购买。

二十二。小微企业也是监狱企业。他们能反复享受降价政策吗?

答:不能,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不能重复享受降价政策,监狱企业视为小微企业。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后,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仍执行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他主体视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3.商品售后服务的评价体系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为了保证服务质量,设备制造商的售后服务体系必须通过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商品的售后服务认证(5星)。如果满意,得2分;如果不满意,则不得分。这是一个合适的评级吗?

答:不可以,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不是国家强制认证,是商业认证。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2-2011)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GB/T27922-2011标准5.1.2.2提出:售后服务经理人数在标准总分中占5分,按服务经理总数的10%配备售后服务经理,负责售后服务的管理和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服务人员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总部11个服务部门、服务相关环节、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者和中高层管理者;二是下属分公司和服务网站的经理。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招标文件中写明“设备制造商的售后服务体系必须通过符合GB/T 27922-2011标准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5星),作为评价因素,得2分”,这是变相将供应商规模作为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或限制。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借款人自有资金计算公式,政府采购知识问答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自己的资金计算公式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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