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表见代理中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的证明责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9 19:00:08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在表见代理中,被申请人代理人应当承担其相对人不知晓且无过失的举证责任。资料来源:民法参考转自:山东高发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

详细介绍一下,在表见代理中,被申请人代理人应当承担其相对人不知晓且无过失的举证责任。

资料来源:民法参考

转自: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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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代理权的出现;

(2)当人不知道行为人的行为时,没有代理权,没有过失。

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有争议的,以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为条件,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代理人应当以相对人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为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观点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以法律要件分类理论中的规范理论为基础,但如果不能很好地兼顾个案的公正性,法律要件分类理论中的一些缺陷可以通过实体法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予以纠正。在表见代理中,自& # 34;相对人人不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无过失”是相对人请求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代理人责任的条件,相对人对权利缺失负有代理人举证责任。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司法解释对此明确,不仅符合证明这一事实的实质,也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由被申请人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相对人人不符合第1款第2款“对过失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形。也就是说,被申请人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相反的事实,指向否定的事实不成立,即代理人和过失的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时,相对人知道或者具有显著性过失。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法释字第23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在客观上构成代理权的外观,而且要求相对人主观上相信行为人善意取得代理权,没有过失。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合同、公章、印鉴等代理的客观形式要件的存在,又要证明其善意,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无过失。本院认为,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外关系,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附属人以附属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善意,是否知道附属事实来认定。首先,在本案中,李存生与章雷和Xi·项峻签订了建筑合同。作为承包商,章雷和Xi·项峻将所涉项目的外墙保温部分分包给李存生进行施工。合同上只有李存生、章雷和Xi·项峻三人签了手印,没有五瑞生源公司的公章。其次,在实际施工期间,李存生从未向田瑞盛源公司主张支付涉案工程款,也未从田瑞盛源公司取得任何工程款。最后,盛源公司在与示范区管委会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上的盖章及随后对王施工合同案的追认,不能代表其认可、、的分包行为。此外,李存生在得知该项目农民工讨薪后,仍与章雷、Xi项峻签订施工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李存生没有诚意,没有过失。基于此,原审认定章雷和Xi·项峻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并驳回了李存生对田瑞圣元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不是不恰当的。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表见代理的详细介绍,应由代理人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举证责任的人承担。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理解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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