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收藏”居住权居住权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新设立的用益物权之一。一.定义和建立居住权1.居住权人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收藏”居住权
居住权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新设立的用益物权之一。
一.定义和建立居住权
1.居住权人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权,即居住权。2.居住权可以依据法律文书、遗嘱或合同成立。二。合同的成立
由于《民法典》对此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也是在行业中建立居住权的明确方式。1.为建立居住权,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2.居住权免费建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3.居住权成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注册时成立。律霸法律咨询律吧法律咨询
三。遗嘱的确立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设立。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123条关于遗嘱和遗嘱处分财产的规定,结合第1133条,被继承人可以通过6份遗嘱为继承人设立居住权。四。关于居住权的特殊规定
1.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居住权所在房屋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居住权当期限到期或者居住权人死了,居住权就会被消灭。居住权毁坏的,应及时注销登记。动词 (verb的缩写)居住权未经法定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合同引起的居住权的成立必须登记,否则居住权不能有效成立。2.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当被继承人死亡将生效时,居住权已经设立,但需要参照民法典标题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完成设立登记。居住权未经设立登记而以遗嘱设立的,不具有对抗效力,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居住权的优先权。3.居住权这一块最难理解的是第三种不动产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节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通过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居住权已经成立,但仍不具有对抗效力,善意第三人仍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优先于居住权人的权利。不及物动词居住权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1.居住权登记具体由国务院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管理,全国各地自然资源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专门办理居住权登记事宜。2.居住权的注册是事实行为。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主管部门将相关居住权及其变更情况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3.由于居住权不能进行转移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初始登记。以上内容是关于如何设置和注册居住权。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本文作者崔长山。(此处添加了小程序,请查看今日头条客户端。)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收藏”居住权的设立和登记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不动产注册暂行规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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