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如何区分挑起争吵滋事罪和故意破坏财物罪[基本情况]聂某等10人均为山东省泗水县圣水峪镇某村村民。2019年12月2日,山东水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如何区分挑起争吵滋事罪和故意破坏财物罪
[基本情况]
聂某等10人均为山东省泗水县圣水峪镇某村村民。2019年12月2日,山东水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龙公司”)与村委会签订花卉种植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之后,水龙公司向村委会全额缴纳了租赁费,但一直没有施工。2021年2月19日晚,水龙公司在未提前公示工程建设程序和时间的情况下,安排了大车拆除施工。聂某等数十名村民听到施工噪音后,怀疑水龙公司盗取了村里的砂石资源。为维护村集体利益,他们陆续自发聚集在工地,与水龙公司项目工人黄发生争执。聂某等10名村民合力掀翻黄某的汽车,造成车辆损坏。经价格鉴定,受损车辆价值8479元。对聂某等10人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不同意]
第一种意见是聂某等10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滋事罪。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寻衅滋事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小题大做”或者“找借口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严重行为。本案中,水龙公司在施工前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了承包费,水龙公司的工程合法性已查明。黄某作为水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聂某等10人掀翻黄某汽车发泄情绪,损害值达到标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是聂某等10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破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聂某等10人的供述一致证实,水龙公司在施工前未在村里公示合法手续和施工进度,且是在夜间从事生产活动。聂某等10人错误地认为水龙公司盗窃了村里的砂石资源,其破坏财物的动机不是为了滋事、找借口,而是为了保护村里的集体利益,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评论]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客观上看,聂某等10人毁坏他人财物价值8000余元,均已达到挑衅情节严重的滋事罪和故意毁坏数额较大的财物罪的程度。对聂某等10人行为定性的关键是主观认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聂某等10人的主观动机是见义勇为和炫耀。如何准确区分挑衅滋事罪和故意破坏财物罪,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准确把握二者所保护的法益。挑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故意破坏财物罪属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这就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以破坏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去找吵架滋事罪。本罪主要是保护社会整体秩序,是公众对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全感。这是以特定个人和特定物品为犯罪对象的挑衅滋事罪和故意破坏财物罪的最基本区别。
第二,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打架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玩游戏等。,无事生非,因为日常生活中偶尔的矛盾纠纷找借口闹事。无事生非是指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人任性,通过任意毁坏财物来寻求精神刺激,追求和建立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人逞强、霸道的心理优势。找借口是指受害人对矛盾纠纷的引发可能有轻微甚至无足轻重的责任,但行为人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力而小题大做,利用话题实施了背离常识和常理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因此,解释规定,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的矛盾纠纷,如果矛盾是被害人故意引起的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的,将作为排除加害人辩解的法定理由。因此,准确判断因矛盾纠纷引发的被害人的责任,成为准确追究行为人主观动机,进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提。
对于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矛盾纠纷造成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要重点审查犯罪原因证据,分清矛盾纠纷双方的责任,准确判断行为性质。
本案中,通过事件起因的证据,证明水龙公司的工程本身是合法的,承包费在施工前已经足额支付,因此村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矛盾。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该公司在施工前没有向村民充分宣传和告知项目建设的合法程序和进度,选择夜间施工。村民怀疑水龙公司盗窃了村里的砂石资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村里的集体利益,对本案进行了财产破坏。聂某等10人不逞强,不发泄情绪,追求扭曲的精神刺激。其行为不符合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定罪处罚。
第三,注意行为人的人品证据。人的性格虽然不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要件,但有助于加强对同类犯罪认定的内在确认,如人的身份、犯罪记录和劣迹、一贯表现等。
本案通过入户走访等一系列社会调查,核实聂某等10人为普通人。他们有的长年在外打工,有的常年在家务农。他们都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行为,他们通常表现良好。结合聂某等10人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难以认定其主观上的寻衅滋事动机,为准确认定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提供了参考。
张培培郭淑和
(作者单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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