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哪些关联企业认证标准,在关联公司混合雇佣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鲁案[2022] 414号裁判要点如果关联公司与关联公司混合,且员工和关联公司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员工有权
有哪些关联企业认证标准,在关联公司混合雇佣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鲁案[2022] 414号
裁判要点如果关联公司与关联公司混合,且员工和关联公司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员工有权选择劳动关系的确认,但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利不能重复享受。对劳动关系的准确认定是判断劳资双方享有和承担各自权利义务的前提。劳动关系的确定不仅需要考察形式上的要求,还需要分析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求,做出整体判断。第一部分
基本事实2014年2月18日,闫某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土建预算工作。2021年3月31日,应某房地产公司上级集团公司要求,严某某同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后又与山东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据此由山东某工程公司支付其工资和社保,但严某某实际继续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其中山东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工程公司为某集团公司下属管理单位)。2021年9月28日,某集团公司以山东某工程公司的名义向闫某某发出《内部调整通知书》,闫某某拒不接受。在某房地产公司及其上级集团公司一直无法与严某某就工作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严某某于2021年10月12日后未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闫某某提起仲裁后,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且无补偿款为由告上法庭。
第二部分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结果:
1.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向被告闫某某支付解除赔偿金62934.64元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第三部分
案例解读本案主要涉及混合雇佣情况下当事人确认和行使劳动关系的权利,以及法院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要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关联公司与员工混合,且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时,劳动者有权选择劳动关系的确认,但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利不能重复享有。”重点是如何逐层分析,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这不仅需要考察形式需求,还需要整体判断。劳动关系的设立一方面要求劳动者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单位的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其劳动报酬,并保证劳动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关系,如人格从属、组织从属、身份从属。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组成的双方,应当一一对应,依照法律和劳动合同,分别享有和承担相应劳动法意义上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但考虑到现实中复杂的用工情况,尤其是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排除实际用工关系与名义上的正式用工主体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基于虚假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闫某某按照某房地产公司的分工安排工作内容,但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系山东某工程公司,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也由山东某工程公司完成。因此,在聘用期间,存在合同签订主体、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主体等情况。被拆分,与实际用工主体混在一起,无法分清主次关系,所以出现了关联公司与用工混淆的情况。闫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证明的行为,无论目的还是动机,都不能否认双方同意并同意继续聘用的事实。应该根据劳动事实综合考虑。某房地产公司根据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主张闫某某与山东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明显与事实不符。也是对实际就业事实和劳动关系形式符号的简单拆分分析,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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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经济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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