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权pledge是什么意思利好或者利空,嘉伟研究指导阅读企业融资难。在市场上,股东质押股权是一种常见的融资行为。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被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依
股权pledge是什么意思利好或者利空,嘉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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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难。在市场上,股东质押股权是一种常见的融资行为。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被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权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就股权获得优先受偿。这里的“股权”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份。本文将概述股权质押的设立及常见问题。
一个
股权质押的成立一个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根据《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股权,质权自出质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国有股的转让或质押应经国资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批准。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的代表单位应当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通知》
2
注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市公司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成立的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自2001年10月1日起,沪深交易所承办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移交中国结算,形成了《证券法》规定的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三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财产的费用、质押财产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
质权的实现协议实现: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依法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方式转让质权人,质权人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实现: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成的,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实现质权的诉讼。
二
股权质押常见问题一个
质押的股权应是可转让的股权质押的股权应该是可以转让的股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2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几种股权1.不可转让股权。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能转让,质权人享有的股份质押将难以实现,应限制股权质押。
2.股权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持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样,在上述限制条件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质押。
3.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其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这是《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其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三
流动性条款有效吗?所谓流动性条款,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流动财产和抵押条款无效。流动性合同之所以被法律禁止,主要是考虑到债务人在借款时经常处于紧急状态。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不利处境及其强势地位,迫使债务人与其签订流动性合同,以过高的价值质押担保少量债权,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以谋取不当利益。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合法利益,法律禁止流动性合同。但是
《民法典》颁布后,规定担保物权人虽然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可以拍卖、变卖担保物,从所得价款中获得第一笔价款。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依法只能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四
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的考虑因素一般来说股权重复质押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后,将其质押的股权再次质押给原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以担保其他债务的履行。这个概念在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上位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股权是否可以重复质押。此外,市场监管总局早前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并未规定或明确禁止股权的重复质押。
实践中,当地工商部门曾出台规定,不允许股权重复质押,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当然,由于股权质押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从实务角度来看,能否办理股权重复质押还取决于各地工商部门的规定和操作惯例。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办理股权质押前与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沟通确认,避免因质押不被允许而无法办理股权的质押登记。
三
律师的建议在股权质押登记实践中,建议质权人首先关注标的物股权是否不可转让;同时,还应慎重考虑股权瑕疵的质权人(其中股权的瑕疵也可以设立质权,相应的风险将在下文系列文章中讨论)。可考虑要求出质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等证明文件,以保证其股权已实缴,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如工商查册等。).当地工商部门也要注意股权不能质押的限制。建议提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询,避免股权无法质押,导致无法办理质押登记的情况。
总结:以上内容是嘉伟对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利好或利空的研究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股权质押是什么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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