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俊达律师事务所排名,香港律师何俊耀内地执业代理人一审胜诉。南都记者何胜婷11月11日,南都记者从广东广信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硕斌处获悉,肖硕斌与香港律师何俊耀作为被告律
广俊达律师事务所排名,香港律师何俊耀内地执业代理人一审胜诉。
南都记者何胜婷11月11日,南都记者从广东广信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硕斌处获悉,肖硕斌与香港律师何俊耀作为被告律师,共同代理了一起民事案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本案是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原告和两被告是香港的永久居民。原告刘某生与被告林某芬为夫妻,被告刘某慧为其婚生女儿。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为刘某生,后刘某生将房产过户登记在林某芬名下。
刘某生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18年病重时,他得知涉案房产已于2011年被林某芬以刘某辉的名义转移登记。刘某生认为,该房产是原告与林某芬的共同财产,林某芬未经其同意将其转让给女儿,属于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提起诉讼。
刘某生死亡后,其子刘代替刘某生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请求判令林某芬与刘某辉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该裁定确认涉案房屋50%份额属于刘某生的遗产,由刘继承。
2020年7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的起诉。刘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责成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10月14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此后,两名被告人林某芬、刘某辉委托律师何均瑶、肖硕斌代理此案,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于1996年购买涉案房产时,与林某芬为夫妻关系,刘某生已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因此,对于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据当时我国生效的法律法规来认定。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另有约定,故涉案财产在过户至林某芬名下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涉案财产于2001年11月8日过户至林某芬名下,属于已过户至林某芬名下的财产,即应归林某芬个人所有。刘的起诉主张虽仍归刘某生、林某芬夫妻所有,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其陈述不予采纳。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财产在过户给刘某辉之前,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芬将涉案财物转让给刘某辉,不影响刘的实体权利。刘请求确认林某芬与刘某辉关于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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