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浅思河南南阳一个三级工伤涉及到的几个重大利益问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7 10:31:42

导读: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想到河南一个三级工伤涉及的几个重大利益南阳对河南一起三等工伤几个涉及重大利益的思考南阳作者:北京市长虹律师事务所陈键锋律师早上河南省南阳某

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想到河南一个三级工伤涉及的几个重大利益南阳

对河南一起三等工伤几个涉及重大利益的思考南阳

作者:北京市长虹律师事务所陈键锋律师

早上河南省南阳某县三级工伤家属微信咨询我。

烧伤面积80%左右。2019年夏天的工伤案件,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伤残。

派遣公司在河南,实际雇主在河北唐山某县。爆炸造成的伤害。

劳动仲裁索赔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津贴的差额不予受理,案件一审告上法庭时情况似乎也不乐观。一审已经开过一次了,现在处于调解阶段,一审判决书还没有下达。

现在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4000元左右,实际受伤前平均月薪8000多元。

伤者38岁,男,汉族,姓A..

因为隐私,改了姓,内容略有改动,但大意不变。

对于这个三级工伤案件,我的家属已经对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起诉状、劳动仲裁驳回决定书进行了拍照。

关于这个案例,我有三个主要想法:

首先,有必要对护理依赖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有一个伤残三级,没有关于护理依赖的鉴定。

十几年前,我在北京有一个一级烧伤的工伤案例,烧伤面积85%,一级和大部分护理都靠它。

据说当地有人说健全肢体没有护理依赖等级。这种说法不恰当。护理等级的鉴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能是道听途说。

根据我十几年处理工伤的经验,烧伤面积在80%左右,三级工伤需要一定的护理依赖,一般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护理依赖。

你不能低估这个护理依赖水平,哪怕只是一部分。如果按月领取护理费,30年累计下来将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

二、关于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津贴的区别。

虽然不接受劳动仲裁。一审不支持,就上诉到中院。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虚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降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支付差额。”

对于伤残津贴与一次性伤残津贴的差额,伤者主张差额部分的,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三。侵权赔偿。

目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是在劳务派遣公司河南公司名下。爆炸在实际用人单位,这个侵权案件属于第三人侵权案件。受害人A先生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第三人侵权案件的双重赔偿。

2022年6月底,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个生效案例: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二审中争议的焦点是:

实际就业公司是否应对伤者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统筹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是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实际用工公司工作,受害人与实际用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就业公司只是实际就业单位,不是用人单位。受害人在实际就业公司工作期间,被实际就业公司工作人员操作的叉车砸伤,实际就业公司应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实际用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实际用工公司主张,其并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只能适用工伤赔偿程序,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上述安徽省马鞍山中院明确表示,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

2022年8月初,中国网上裁判文书又发现一个生效案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

也是工伤与劳务派遣侵权双重赔偿的成功案例。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员工在实际用工公司工作或者参加活动,可以依法主张工伤和侵权双重赔偿。

备注:本文为北京市长虹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键锋的第715篇工伤原创文章。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详细介绍,对河南某三等工伤南阳涉及的几个重大利益问题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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