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境界行政机关是指,最高法新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一定是法庭上的“一把手”。资料来源:报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范围进一步放宽。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
最高境界行政机关是指,最高法新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一定是法庭上的“一把手”。
资料来源:报纸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范围进一步放宽。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不一定是“一把手”,副负责人、分管副负责人等。都属于责任人范围。
文件指出,2017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时,仍然存在一些新的问题。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表示,目前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率总体不高,部分行政机关对应诉工作不了解、不配合,部分案件较多的部委应诉负担重等等,亟待规范。
前述司法解释共有15条,如明确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以保证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规范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论文注意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这可能导致省级政府或部委等案件量大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压力过大。
“总体来看行政机关责任人应诉制度运行良好,责任人应诉压力不大。”黄坦承,在个别类型的行政案件中,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很大。最高法院在部委调研时,相关部委反映行政机关责任人出庭压力很大。
为此,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界定负责人的范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一定是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副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等。都属于负责人的范围。第二,规定协商出庭制度。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共同被告可以协商确定负责人出庭,不需要共同被告的所有负责人出庭。第三,规定一次性出庭制度。对于同一一审级别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如果负责人参加了庭审,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庭应诉的义务。第四,规定了申请延期开庭的制度。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第五,规定工作人员出庭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六,明确了负责人出庭的一系列法律保障。比如司法实践中,有的原告以负责人出庭应诉为由,要求法院进行质证和处罚。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措施处理,但不影响案件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此外,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效果,前述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负责人出庭的相关义务。
比如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和最后意见,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说明,确保“出庭发声”。同时,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发表意见,充分发挥负责人的决策作用,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本报记者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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