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分期付款一期是多久,如何确认分期付款的建设工程纠纷中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5 14:50:15

导读:手机分期付款第一期多长,如何确认分期付款纠纷中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引用单词我国法律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优先受偿权为时未晚,但已经出现了一些争议,并且随着法律规定

手机分期付款第一期多长,如何确认分期付款纠纷中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引用单词

我国法律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优先受偿权为时未晚,但已经出现了一些争议,并且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变化出现了新的问题。其中,如何确认分期付款的承包人纠纷中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取决于法律解释和

一个

法律条款演变概述

可以看出:从《合同法》到《民法典》的合同系列,从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到新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关于承包人享有的这一优先受偿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太大变化。但是,鉴于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现行规定显然过于简略,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实证研究——基于17个案例研究

笔者在“阿尔法”、“北大法宝”、“无讼”等数据库中,以“从分期受偿权开始”为关键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价格优先受偿权纠纷案”等案由中搜索近五年的案例,最终检索到17个有效案例。通过对这17个案例进行分类,可以得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分期付款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有四种路径:路径一:有12个案例,占70%,从最后一笔工程款到期日起算;路径二:共一块,占6%,从每笔工程款到期日开始分段计算;路线三:从实际交付日(如果项目已经交付)算起,共2件,占比12%;路径四:从第一期开始延迟付款的,第一期的到期日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共2件,占12%。

从案件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实务界以“自最后一笔工程款到期日起算”的判决思路为主流观点,但不同法院对此观点给出了不同的理由。

第一种是直接给裁判路径,不用推理。

其中,最直接的是

杭州中级法院

判决,在

[(2020)浙01民段5127号]

在判决书中,杭州中院的法官在推理中直接给出了一条审判路径,即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分期建设、分期付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工程最终竣工后确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为起点。结算后的工程价款约定分期支付的,优先受偿权从双方约定的最后一笔工程款应支付之日起计算。此处竣工结算后的工程价款不包括最终预留的质量保修。”

当然,这种直接审判路径对类似案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缺乏理论支撑,并不具有说服力。

第二:从契约诚信的角度。

而在

新疆高级法院

判决书中给出了选择最后到期日作为起点的理由,即

"

合同中虽有分期付款的约定,但涉案工程是一个整体,考虑到本案建设工程价款已支付近半,以最终支付期限作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点较为合适。”[(2021)新民终字第239号]

法官认为,即使分期付款存在,但考虑到项目的完整性和实际付款已过半的事实,最终付款期限更为合适。

第三:参考分期付款合同裁判。

在许多情况下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决显然也具有代表性,而且是在这个法院作出的。

[(2020)粤民初1391第88号]

法官认为

"

由于被告所欠的工程款可以视为全部债务,参照《民法通则》中分期付款债务时效期间的计算标准,可以视为被告所欠的工程款全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

在这个判决中,法官也认为应该以项目的完整性为标准来考虑。但对比新疆高院的标准,大亚湾法院在法律条文空白处给出了适用标准,即参照“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在类似的判决中,有的法院认为应该参照“分期付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两者的理论路径是一致的。

第四:以司法审判实践的便利性为考量标准。

当然,法律对上述参照适用方法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决定参照适用标准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统一,难免会受到诟病,所以在

最高人民法院

在近期的判决推理中,另辟蹊径,从更宏观的角度探讨选择最后一个缴费周期的原因。存在

[(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4949号]

在法官看来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而设立的法定权利,应当便于承包人行使其法定权利。如果将每笔工程款的行权期分开计算,承包人需要频繁主张权利,可能导致同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多次纠纷,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

这种观点规避了因法律空白而产生的法院造法的嫌疑,而是从社会示范效应和司法理念上给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观点,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公布。

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1 >:理解与适用

一本书必然会在以后的审判中产生重要的影响。

学术观点综述

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原本属于法律问题。从学术理论来看,并不是一个有理论深度的“疑难杂症”。所以学术界对这个问题关注较少,加上分期付款对资格条件的相关看法就更是凤毛麟角。然而,学术界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规范目的的研究成果颇多,这为笔者提供了一条理论探索的路径,即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规范目的出发,在明确其性质和规范目的的前提下,自然可以推导出答案。

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这是学术界的一个争议点。自原《合同法》286条产生以来,学术界就有过激烈的争论,江平教授就是一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页)

还有孔祥俊教授。

(《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18页)

以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崔建远教授认为建设工程赔偿的优先权是优先权。

(《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分析》,吉林大学出版社,第1220页)

;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民商法论文集》2001年,第1220页)

。由于留置权的适用对象是动产,留置权理论后来逐渐被抛弃。此后,优先权理论和法定抵押权理论逐渐成为两种主要理论。笔者认为,在新的产权类型尚未引入中国的前提下,

法定抵押权作为一种应当依法登记设立的物权类型,尚不能成为优先权的实际定义,应当采用优先权理论。

优先受偿权的规范目的

学术界没有争议。早在2005年,学者安迪就明确指出,

原《合同法》第286条通过立法确保建设工程的支付不被拖欠,从而减少因用人单位未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而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发生。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功能研究,载《北京大学法学评论》2005年版)

这种保护基本人权的立法理念是学者们一致认同的制度优势。综上所述,基于学界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优先权)和目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界定,结合其实现路径(多数是向法院起诉),

不难看出,以最后一段时间作为分期付款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点最为合适。

,

这既符合权利性质的要求,也符合权利设定的初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工程价款受款人的权益,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解决问题,而不是每次诉讼形成重复诉讼。因此,在少数学术研究中,学者们仍然倾向于以最后一个期间作为分期付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此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从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冯晓、颜惠勇、徐宽宝。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的解读与探索。法律适用2019年第7期)。

结论——理论和实践倾向于“从最后一笔工程款的到期日开始”

通过上述案例检索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实际引起实质性争议的路径有三种,即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到期日起算,从每期工程款到期日起分段计算,从实际交付日(如有)起算,笔者检索到的第四种,即如果从第一期开始延迟付款,则第一期的到期日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实际上是一种附加限定条件的审判思路,与前三者实际上并不冲突,应当纳入结论范畴,予以采纳。

前三种尝试思路,从实际比例就能看出来。第一种模式,即从最后一笔工程款到期日起算,是司法审判中的主流观点,这种观点似乎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相关纠纷的学术观点一致。第一人民法院法官的观点表明,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如果承包人主张对阶段性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实际上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的时间。

总而言之,

笔者认为,在处理分期建设分期付款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起始时间的确定时,首先应按照约定进行。当双方未明确约定起始时间时,优先受偿权行使期的起点应为最后一次付款到期时间或工程总价。这一思路是立法者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的延续。从上述立法沿革可以看出,立法者将行使权利的期限由6个月改为18个月,意在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承包人因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而无法及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从最后一笔工程款到期日开始计算的思路可以延续这一精神,合理平衡相关利益方,在应用和理解上更加简单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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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付款 建设工程项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始时间,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没有明确而独特的观点,仍存在争议。基于这样的背景,如何在实践中向法官展示最有说服力的结果和观点?笔者试图利用已有的判决案例,采用类型化和数据分析的方法,在有限的篇幅内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观点,意在为同行提供一个思路,即通过类型化实证研究的方法来弥补理论的不足。以上观点仅为个人观点,欢迎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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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海坛特哥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手机分期付款第一期有多长,以及分期付款纠纷中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何确认。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分期付款第一期有多长有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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