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对一般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理解和运用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进一步推动商标执法指导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对一般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理解和运用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进一步推动商标执法指导工作,进一步宣传解读标准,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含义,及时解答实施过程中各地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了《一般商标违法行为判定标准理解与应用》,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分批发布。
对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理解和运用
第一
为加强商标管理,加强商标执法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条文明确了标准的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商标作为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具有私权属性,但又关系到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兼具公共性和社会性。商标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市场参与者对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应受到必要的约束,以维护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商标执法部门不仅承担保护商标权的职能,还对商标的申请和使用进行管理,从而保障商标的正常功能,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商标管理在中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商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加强商标管理是其立法目的之一。《商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制止通过商标管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法》第六章以专章的形式对商标使用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商标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商标侵权,促进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2018年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执法的业务指导,制定商标执法的检查、评议等相关标准。根据NPC常务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职责由已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指派的职责承担。在相关法律规定未修改前,应当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责任由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指派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被赋予职责的机关承担职责。有关行政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前,有关行政法规应当调整适用,责任由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被赋予责任的机关承担。因此,《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管理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职责,在现有商标法律制度框架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多年来商标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聚焦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制定标准,旨在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商标管理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第二
商标执法部门查处一般商标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本条文是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三定”规定,商标执法责任部门是指履行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除了负责商标执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包括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当地“三定”规定为准。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制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涉及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还涉及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既要保护私权,也要保护公共利益。但是,商标的管理只涉及在使用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所以只对他们进行行政查处,相关行政行为接受司法监督。
文章
本标准所指的一般商标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侵权: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
(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和注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一般含义和具体类型。
“一般意义上的商标违法”是实践中形成的固定表述,是指仅违反商标管理秩序,但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违法”中的“一般”一词指的是违法情形,而不是违法情节,所以“一般违法”不是与“严重违法”相对应的概念,而是与侵犯特定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相区别的概念。该标准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是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案件。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商标申请和注册的若干规定》,通过列举底层条款,明确了商标一般违法行为的十种具体情形,既明确又公开。十种情形涉及强制注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公示、被许可人的义务、自行变更注册事项、假冒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和恶意申请等。
第四条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电子烟等烟草新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本条规定了注册商标商品的强制使用。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规定了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的商标注册制度。对于一般商品或服务,只有希望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经营者才需要申请商标注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是进入市场的前置条件。
在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对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是指在中国注册的有效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应当包括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进口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等进口新型烟草制品也应符合上述规定。实践证明,在自愿商标注册的基础上,确实有必要在一些特殊商品上保留强制注册制度,通过商标管理商品。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严格控制商品。他们的商标注册和管理也要严格,使用的商标要经过核准注册才能使用。
此外,部门规章还规定了其他特殊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如原农业部制定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标签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标签的四个角上标明,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辑:梵高先生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的理解和应用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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