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极简版公司章程范本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4 22:02:24

导读:公司章程范本,极简版公司章程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全

公司章程范本,极简版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注册地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或者名字

订阅状态

投资形式

出资额(万元)

捐款比例

签名

总数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推选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取得和转让股息;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符合公司章程;

(二)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按照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如果买的不够,就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决定公司1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采购计划;

决定公司1万元以上重大资产的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最终决议将由持有%表决权的股东做出。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设董事会和董事长,董事长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xi)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能和权力。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将由。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出席了董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签署有关文件,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接受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书面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送交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是长期的,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第公司章程条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第公司章程条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章XI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需要变更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全体投资者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一份,公司一份,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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