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0 12:44:22

导读: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河北省安全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年,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

河北省安全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工程建设场农民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安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管。按照源头控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

第五条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支持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要求保障平台安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财务部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对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时处理,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

依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在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中发挥作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13条自然资源部门

加强对土地整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财政出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14条农业和农村部门

加强本领域基础建设、改造提升等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规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加强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农业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

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对相关部门抄告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河北)对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负责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

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加强账户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

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预警研判工作。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

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一条统计及其他相关单位

依据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资支付系统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被录用者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

,按照劳动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商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对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但由企业实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式劳动者,由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人工费的数额或者工程款的比例、施工单位拨付人工费的期限和日期等作出约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在银行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工程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妥善保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工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至少到工程完工并结清所有工资后3年。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通过银行支付。

办法。

施工总承包商向银行提交工资支付表格等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资料,银行及时通过农民工的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施工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卡是一人一卡,我持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表。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存款或申请银行担保。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总包商可选择以银行保函代替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金额。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派驻劳务经理,监督管理分包单位的劳务用工,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支付资料。

劳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权益保护等政策法规培训,具备一定的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数据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大数据分析、预警/[/]功能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报送工程建设合同中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工资保证金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格信息和/[/k1。对违反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劳务费分配和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信息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逐步实现项目/[/k2]。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守法诚信等级,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安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预防和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河北新闻网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河北省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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