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15:20:28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住建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党中央住建城乡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建城乡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和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制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和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协调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施。拟定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定额,并监督实施。承担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5)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筑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和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和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对室内装饰行业进行管理和指导。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责任。制定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和验收。引导散装水泥行业发展。

(七)指导城市勘测、市政工程勘察、城市地下空间和城市雕塑的开发利用。制定城市整治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拟订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房屋城乡建设的集中行使,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中的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制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区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建筑保护与发展。

(十一)指导建筑节能和城市减排工作。拟订与建筑节能、城市减排和科技相关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指导住宅和城乡建筑领域的人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以下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行,承担机要保密、信息公开、信访综合治理、机关财务、督查督办、应急处理等工作。统筹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人事部门。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与发展的政策、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国家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3)政策法规司。起草住房和建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进行重大政策研究。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指导全区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

(4)计划财务部。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本级建设资金综合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房费和城乡建制费的管理。指导监督厅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建设事业和对外合作的统计、分析和调度。

(5)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担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审核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的住房补贴。

(6)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拟订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起草房地产开发、房屋预售、房地产清单编制、购房资格审查、房源核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抵押等方面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七)标准定额。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全区工程建设定额。制定施工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防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检查。

(10)城建部门。指导城市水务和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共同沟、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整治和生态修复。指导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申遗、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11)城管办。指导城市管理。编制相应的城市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沟、道路和桥梁的管理,城市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十二)市执法监督部门。监督城管执法,开展考核评估。指导查处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组织查处重大违法和跨区域案件。监督房屋城乡建设领域及相关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指导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乡村建设司。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风景旅游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以及传统村落和建筑的保护与发展。

(14)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引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组织建筑节能项目的申报。指导绿色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的发展,监督管理评价标志。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和创新。

(15)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公室。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党委。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作。指导下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房管机关行政编制为76人。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36名【主任18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部主任1名)、副主任18名(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部副主任1名)】。

第六条自治区房管局和城乡建设厅附属机构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日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内蒙古自治区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内蒙古自治区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内部结构、人员编制要求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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