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要点(上)首先,从国有产权交易规则来说。追根溯源,讲规则2009年6月15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要点(上)
首先,从国有产权交易规则来说。
追根溯源,讲规则
2009年6月15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的通知》,要求该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制定本规则的主要依据是《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程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2017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后,宣布废止和失效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众所周知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这两个文件的废止是否与国有/[/K6]转让有关
答案是:当然不是。
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这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际操作中最重要的政策指引,简称“32号令”。32号令实质上是增加了《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作为32号令的法律依据,界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围。与3号令和306号文件相比,具有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其实32号令第62条很重要,进一步规定:“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按照现行监管制度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抓住规则的“牛鼻子”
我们要注意一个共同的问题。无论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还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都是基于企业国有资产法,说明了其上位法的地位。2008年10月28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国有资产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重点是企业重组、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为国有资产的流动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国有资产的解释范围,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纳入本法调整范围,给予产权市场更多自主选择交易方式的空间。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湖北SASAC、黄石SASAC先后出台了多项配套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如2008年6月,湖北省国资委根据3号令、306号文及国家相关法律,出具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08]218号);2009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SASAC关于印发〈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的通知》,修订了《湖北省产权交易规则》(鄂国资产权[2005]20号),并颁布了《湖北省》/[/]。2010年7月,黄石市国资委制定下发了《实施产权交易制度实施方案》(黄国资产权[2010]20号)。
入市的“铁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32号令第二条要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这里的国有资产交易没有明确的“产权交易场所”或“产权交易机构”的解释,所以经常有人误以为合法设立的“拍卖机构”也有资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国资监管部门选定和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二是经批准接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控系统的机构;3.是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而且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省级以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得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而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只允许一家产权交易机构接入信息监控系统。
“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9年5月1日生效。早在2004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遴选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字[2004]252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为了加强/[国务院SASAC负责制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遴选基本条件,提出在国务院SASAC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选择从事本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2008年1月24日,湖北省国资委在《关于选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从事全省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的公告》中公布了评估结果,决定选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襄樊、荆州、宜昌、黄石、鄂州、神龙甲分公司为从事全省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
2011年7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省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鄂〔2011〕42号)进一步明确,省和市州县管理的国有资产转让,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 你必须进入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产权市场)并向社会公开: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和重大财产处置,以及关闭或破产的财产处置企业; 二是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银行和信托、证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和出版文化传媒企业类国有产权转让;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
来源:作者:余志明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最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际操作的详细介绍(上)。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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