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调动最好的理由,公司能否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2 13:30:08

导读:老师工作调动最好的原因,公司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1.公司要改我工作地点去年,广东省惠州市某公司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招聘项目助理工程师,负责四川、重庆地区的项目。家住四川

老师工作调动最好的原因,公司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

1.公司要改我工作地点

去年,广东省惠州市某公司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招聘项目助理工程师,负责四川、重庆地区的项目。

家住四川成都的张先生看到公司的招聘信息,以为川渝不远,就投了简历。

张先生也是本公司的员工,并与本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后来,张先生一直负责工作项目。

但近两年公司在川渝的业务一直在萎缩,需要调整新的人事安排。

因此,公司通知张先生前往公司在广东深圳的项目工作,工资待遇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变。

张先生的第一反应是不喜欢。即使工资待遇不变,相比川渝,如果他去深圳工作,开销也要大很多。

而且张先生家在成都,去深圳工作照顾家里就没那么方便了。当初他看到公司在招一个负责川渝的项目,就签了合同。

于是,张先生向公司人事负责人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并表示不想去深圳。

但是人事调整是公司的决定,人事负责人的态度也很明确。他直接口头告知张先生:“要么去深圳,要么主动辞职”,并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张先生愣了一下,没有说一句话。

回到家,张先生打开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的内容明确写明:乙方(张先生)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岗位为项目助理工程师,甲方(甲方)

张先生开始纠结,他不想离开成都,也不想失去工作。

该公司也在苦苦挣扎。合同中规定员工的工作地点可以调整。公司确实需要进行人事调整,但是现在员工不愿意。

这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有些用人单位出于业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员工“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有的单位为了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但同时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住址;有的单位打“擦边球”,简单约定一个更大的范围,比如“某省内”、“某市内”。还有一句话说得好,员工的就业点需要后期调整;有的单位会委婉地告诉员工:要么服从调整,要么主动离职;有的单位态度粗暴——单方面通知调整,员工拒绝,就以“未到新岗位报到”或“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如何合法合理的处理?

2.了解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在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双方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以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明确约定的条款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可见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必备内容,明显关心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员工工作地点的调整,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变更。

3.劳动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决定了合同的内容。除特殊情况外,合同双方必须就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也叫“合同”,但它不同于一般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劳动合同不一样。显然,雇主和雇员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地位,但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

员工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决定了劳动合同中的一些具体内容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比如我们经常发现劳动合同中的员工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在劳动合同中,也体现了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而拥有的某种权力或优势。比如用人单位可以设置试用期、录用条件、规章制度等等。

为什么法律允许这种现象?

因为,我们的法律制度在保障被管理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尊重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就业自主权,保障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

因此,我们允许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这是保障企业发展与保护劳动者权益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

4.如何处理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地点的变更?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涉及到变更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其实质是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

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而工作地点显然是关心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工作地点上的约定内容要清晰明显,约定不能有遗漏,也不能过于宽泛。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过于宽泛,即使加上类似“公司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这样的约定,实际上也不会起到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作用。

如果做得不好,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也可能承担不良后果,得不偿失,劳动者的利益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并给予显著提示,避免后期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产生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确需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妥善保存书面材料。

对于实在不想改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最好耐心沟通,了解劳动者的真实想法。

其实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不想换工作地点是有原因的,比如换工作地点增加了生活成本,或者不利于照顾家人等等。另一方面,事物都有两面性。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也会做出取舍,比如追求稳定和人性。工人也会在换工作地点和另找工作之间做出取舍。

在劳动争议中,虽然劳动法律法规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充分说明企业在用工中占据主动地位。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想出不同的应对方法,妥善处理具体问题,比如考虑劳动者自身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或者在员工生活需要调整工作比较远的时候,给予一定的生活、通勤、假期补贴。

合法合理的用工往往能体现管理者的智慧和企业内在的人文关怀,动不动就辞退或解聘显然过于粗暴,不仅解决不了员工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用工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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