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条例全文及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2 13:01:07

导读:公务员刑条例全文及其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命令第九名《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管理规定》已经应急管理部2022年第29次部务会

公务员刑条例全文及其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命令

第九名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管理规定》已经应急管理部2022年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王祥喜部长

2022年10月13日

应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他们在新时代新担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和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保障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受权或者受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权责法定、权责一致、处罚并重、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其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依法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下级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减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应急管理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同时,应急管理部根据部署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治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上报的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应当统筹前述执法活动,确保在固定时间段内对辖区内重点安全监管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

应急管理部应当根据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许可等重要权责事项,制定服务指南和操作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违法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罚或者不依法采取措施的;

(四)变造、隐匿、伪造、窃取、故意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教唆他人作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手段获取证据的;

(五)非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法定查封、扣押期限内未作出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未履行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的义务,或者非法使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

(七)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和方式的;

(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核制度的;

(十)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扣押财物,依法拍卖、处理所得的;

(十二)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逾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

(十四)不及时处理事故报告中的信息,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通风报信,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五)不依法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的;

(十六)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获得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打击报复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承办人的;

(三)一年内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四)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执法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防止危害后果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检举同案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还违法所得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清或者对相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不一致,导致行政执法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并已按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根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评估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应急管理部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未收到投诉或者因客观原因未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已按照经批准、备案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专项执法工作计划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尚未开展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且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原有事实和案件性质因新证据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发现存在的问题,无法确定性质的,但行政执法人员因重大过失故意隐瞒或者遗漏证据的除外;

(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使用查封的设备设施,或者仍然违法生产经营的;

(八)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克服的因素,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不当执法行为明显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在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经验不足、一审失误、探索性实验失误未明确限定的,对非故意过失促进发展的,免予或者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追究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执法人员的意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执法人员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轻微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当期评先评优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方式处理。,并免除或不处罚。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发现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授权单位参与调查的,应急管理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就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授权机关和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急管理部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和程序或者妨碍公正执法的要求。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违法干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所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实举报、诬告、侮辱和诽谤,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名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应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受到威胁、骚扰、攻击、虐待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其所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培训机制,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应急管理部要适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人才能力提升行动,培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骨干人才。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相关评议考核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将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探索、勇于担当,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急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在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25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订的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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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森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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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公务员刑条例全文及其释义的详细介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的顺序。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公务员刑条例全文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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