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关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说明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2 12:01:46

导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关于商标代理监管的说明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精神,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关于商标代理监管的说明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精神,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高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条例)。相关信息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引导商标代理机构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标代理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首先,关于商标代理的法律规定需要完善。

需要通过部门规章,细化落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2019年《商标法》最新修改有关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以应对行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复杂问题,为商标代理监管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撑。

二是商标代理行为不够规范,引起公众关注。

近年来,随着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降低,商标代理机构从2003年的100多家,猛增到近7万家,在数量急剧增长的同时,实际具备一定业务量的代理机构不多,部分代理机构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从事或者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囤积交易商标、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行为,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给行业监管和治理带来巨大挑战,亟需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有效规范。

三是商标代理监管法律授权不足,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

监管手段少、监管力量弱、信用监管不足,须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严格依法行政。

因此,为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适应商标代理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促进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本条例。

二。起草过程

2018年3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启动商标代理监管管理规定起草工作。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推进,充分借鉴专利代理机构、律师等行业监管经验,结合商标代理行业监管的实际需求和工作实践,在广泛征求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商标代理机构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地方知识产权工作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机构、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吸收采纳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定,形成送审稿,将于2020年12月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经过充分研究、吸收和采纳,对各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法规草案。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0月27日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三。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的起草思路是:一是完善商标代理法律制度,梳理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法律实施;二是明确商标代理行为规范,督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运作,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是优化商标代理监管模式,加强事前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监管效率。共五章4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部分

规定了主要规章制度的目的、商标代理事项、商标代理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概念、行业组织的作用。(第1至第4条)

(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

为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利益,完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依法督促及时备案,充分发挥备案制度的信息公示功能,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撤销备案的要求,为代理机构提供了具体指引。通过设置三年的备案有效期,可以对机构进行动态清理。对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续展备案或者撤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方便公众监督。(第五至第九条和第三十六条)

(3)明确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首先,明确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申请注册或者接受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不得通过设立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变相从事上述行为。二是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选、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和运行制度。第三,重申了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告知、保密、负责签字等。,并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寄送相关材料,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兼职。第四,针对商标代理行业低价恶意竞争、虚假宣传等乱象,要求商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组织业务学习,收取费用。五是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基本事项和业务档案的公示。(第十至十九条)

(4)丰富商标代理监管手段。

细化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类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商标代理机构年度报告报送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加强信息公示,完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调查通报、业务指导等协调机制。在商标代理活动的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充分利用约谈、征求意见等手段,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第二十至二十六条)

(5)完善应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措施。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列举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帮助恶意申请人申请与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相关的商标注册,、向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人员行贿或者输送利益、违反就业限制聘用已经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人员、虚假宣传欺骗公众、明知或者应知帮助客户转让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明知或者应知其滥用商标权而接受客户委托、指使客户滥用商标权等。纳入监管范围。通过互联网加强商标代理业务监管,列举典型违法行为,设定相应处罚,防止恶性竞争。有关部门决定对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恢复受理业务等处理措施进行规范。完善用人的限制性要求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或者未妥善处理未完成的商标代理业务时,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不得担任该商标代理机构新的负责人、股东或者合伙人,防止新设立的代理机构通过对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双重管理”逃避处罚。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对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人员的惩戒要求和责任追究。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商标,要依照《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商标代理机构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从规范备案准入、执业规范、监管手段、违规处罚等环节入手,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实施后,将从根本上扭转商标代理行业发展无序、监管不力等问题,更好地满足商标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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